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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业发展须正本清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6: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周的为您服务专版中刊出了《谨慎对待会员制咨询服务》一文,指出某些证券咨询机构利用法律和行业管理的漏洞,侵害投资者的权益,获取不正当利益。文章刊出后,不少读者来信向本报倾诉其切身感受。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我们在此展开讨论,希望能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者

  鉴于目前全国各地有关证券咨询方面的纠纷、投诉大量涌现,建议加强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各方应携手努力,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监管规制有待配套完善

  中国证监会发布于1997年12月25日并于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实际发生的问题看,上述规定在具体执行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一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都十分清楚该规定,在与股民订立书面合同时相关条款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暗地里却常常夹带口头承诺收益,让监管部门难以查证实际情况;二是相关规定对违规公司的处罚金额过少,与公司实际可能获得的极高利润相比,也使得少数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活动;同时,该《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对公司董事、经理等相关人员的处罚,不能对公司高层人员产生足够的约束。针对这些情况,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手段解决: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应加强主动性,关注、监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行为,对自行发现的和股民举报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积极核实。对股民个人难以取证的内容,证监会(或证监局)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调取相关证据。调查属实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但侵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而且其误导股民的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不利于证券咨询行业的发展。因此,应当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对于两次(或三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撤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证券分析师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咨询服务。

  再次,建立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证监会应组织建立统一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该能够使股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便捷、快速地查询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企业信息,奖惩情况等等。这样就可以促使各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从而为建立良性市场奠定基础。

  另外,可以考虑建立奖励机制,对提供规范服务的公司,可以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在企业年审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等等,这样也可以促使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正规经营。

  2、股民要有法律意识和风险认知

  证券交易运行的一般规律可以通过经济学、金融学原理来掌握、推测,但证券市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具有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关部门禁止咨询公司对股民收益做出承诺,股民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股民应当了解,某些媒体上所出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成功选股经历,往往报喜不报忧。如其所推荐的股票真上涨的,则大肆宣传;没有上涨或者大幅下跌的,则闭口不言。股市神秘莫测,没有任何人能保证永远准确预测,更不用说咨询师、分析师中难免有水平低的、不敬业的人士。股民寻求咨询公司的帮助,应该借助他们作为专业机构的特殊优势,他们的咨询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决不能盲目信奉权威,更不要听信咨询公司有内幕消息等说法。

  另外,股民还应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口头的约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很难证明,也就很难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所以,必须将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承诺写进合同,日后才能主张权利,而且,千万不能在签合同之前就付款,否则将陷入被动。在咨询过程中,股民应注意收集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以便将来出现纠纷时有据可查。如咨询公司以种种借口,不愿意将承诺写进合同或者不提供书面材料时,股民更要加强警惕,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法律帮助。

  另外,股民要清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股民收益的承诺恰恰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使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认可,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咨询费用,对股民的预期收益,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也就是说,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关于收益的承诺不能给股民带来任何实际利益。明确了这一点,相信股民在进行投资前会更慎重地考虑。

  3、建立股民维权机制

  上海等地成立了律师维权团体,为股民提供法律帮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不是律师所能解决的,如维权费用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民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介机构的服务合同纠纷,如查证证券服务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判决由其承担股民在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调查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为股民维权创造条件。

  4、咨询行业加强行业自律

  应当看到,在证券咨询行业中,有很多正规经营、规范服务的公司,这些公司是市场良性发展的中坚力量。在行业自律组织的推动下,让本行业的公司之间对相互情况更为了解,更容易发现存在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藉此打造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5、加强对相关媒体的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投资行为日益被广大公众所了解、关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也纷纷开办有关证券的栏目、节目或板块。个别媒体为经济利益所驱使,不顾职业道德和国家规定,播出、刊出的证券分析栏目已经变成某些证券服务机构的广告,为这些机构违法获利的行为提供了宣传平台。建议广告监管部门和媒体监督部门加强对相关广告发布、证券栏目等媒体管理,避免股民因信任这些媒体而受到误导,遭受损失。(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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