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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设立条件及主要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6:19 深圳商报

  《试点办法》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资质要求。其中主要的规定包括:

  一是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条件是:(1)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境内出资人为依法
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4)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5)出资人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二是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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