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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8月9日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中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将开始登场。
根据国际经验,《该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明确了不做自营的中立性原则。同时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
投资。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8月11日解释,规定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开展自营业务,这不仅能够保证货币经纪以完全的中立性确保交易的公正,不会采取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方式侵害客户利益,也不会在行情变化时为了满足自营要求而压后客户的交易委托。同时,将保证货币经纪业在活跃交易、提高流动性时,不会为金融市场增加系统性的风险。
《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是我国货币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2001年初,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仅有650家,基本上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已经超过了2000家,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还包含了非金融机构。
随着货币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投资需求多样化,原有的交易模式和信息收集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参与者的要求,市场迫切需要专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货币经纪公司恰好是专门从事搜寻并匹配供求信息、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专业机构,在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可资借鉴。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12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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