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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1:51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商业银行禁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本报讯(记者陈琰实习生关洁)银监会昨天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功能定位、出资人资格要求及业务规范提出监管要求。银监会强调,为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目前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市场交易、货币市场交易、债券市场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等4类。

  根据《试点办法》,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可以是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机构,也可以是有着丰富货币经纪业务的境外机构。货币经纪公司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银监会表示,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及配置效率,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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