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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唐福勇
从人民币汇率上月21日改革变化以来,仅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外汇市场就接连不断的在发生着变化。8月9日、10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出台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此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并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
工具。而在此前一周的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就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发布了《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为外汇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打开方便之门。
从这两天央行发布的两个通知内容来看,其外汇市场的放开程度可见一斑。其一是扩大了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体,其二放开了许多交易期限限制,其三增加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模式,丰富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
《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实需原则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将首先在远期交易中使用;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放开了可以开办人民币对外币间远期和掉期交易。
首先,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这一点使原先只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开办的远期结售汇扩大到了只要具备条件的所有银行。政策表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其次,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了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同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则从制度上放开了交易期限限制。另外,通知还明确了,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相关的放开政策还有,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
从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来看,现在非金融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但必须是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则需要具有包括具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等条件。
不管怎样,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外汇市场政策正随着汇率形成机制的逐步完善深入而向更广处放开。而这种放开,显然也是外汇市场成交量逐年上升的迫切需要。据了解,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总成交量仅为408亿美元,1997年达到700亿美元;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随后两年交易量出现下滑;2000年恢复增长,2001年市场成交量超过金融危机前的水平,达到750亿美元;2002年成交量增加到972亿美元;2003年市场成交量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511亿美元;2004年市场成交量一举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创记录的2099亿美元。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远期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日期,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例如,某进口企业预计3个月后将向国外进口商支付一笔美元货款,为锁定财务成本,该企业可以与银行提前签订远期售汇合同。这样,3个月后无论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如何变动,该企业都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用人民币从银行购买美元货款,降低了汇率风险。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在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中,境内机构与银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两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币交易。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内机构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交易中,该机构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回外汇;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办理。例如,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出口货款500万美元,该企业需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支出,但同时该企业需进口原材料并将于3个月后支付500万美元的货款。此时,该企业就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3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的人民币,3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500万美元。通过上述交易,该企业可以轧平其中的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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