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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离”才能物尽其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6: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物权法这部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但是,物权法草案中的有些规定恰恰违反了物权法所要达到的作用。

  相关的修改建议:

  物权法草案中的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规定虽然是为
了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但是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得这些财产近乎变成死产,无法通过流动来增长自身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在这方面的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故这一规定就与物权物尽其用的原则相违背。

  第203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采“房地一体化”的做法,但考虑到“物尽其用”的基本目的,可以考虑采用“房地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物的最大价值。

  相关的修改建议:

  考虑到仲裁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日趋广泛发展,草案第36条应增加通过仲裁途径保护物权(尤其是通过物权合同产生的物权)的条款。

  草案第43条应明确物权保护方式可以“选择适用”,以避免用此方法代替彼方法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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