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武俊
据《新京报》8月8日报道,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近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
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环保侵权事件、国有资产流失保护、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缺席带来的问题,法律界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应当说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具有现实的背景。
顾名思义,公益诉讼就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的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益诉讼既可以是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目前,检察机关主要拥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察监督权而无起诉权,这有待现行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实际上,公益诉讼制度的空白,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事实上的形同虚设。
公益诉讼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了公益诉讼术语,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进行的诉讼被概称为公益诉讼。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反欺诈政府法》规定任何公民个人或者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的一方,并在胜诉之后分享一部分罚金;《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乃至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在《环境保护法》中,公民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另外,德国、英国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范围主要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这种利益。
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主要是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赋予一切知情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诉权。当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理应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主要的主体。
当然,为避免公益诉讼的开放导致法院“诉讼爆炸”,有必要设立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审查制度,法院可以通过严把立案受理关、设立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等对公益诉讼的数量予以合理的限制。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制度不宜仅拘泥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行政诉讼也应当同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希望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能够开创公共利益保护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