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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8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非公有资本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同时,该决定还明确,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不过,非公有资本进入上述文化产业领域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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