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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与马来西亚一客户成交,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我司按期交货,向银行提交了单据,但开证行却将单据退回(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同时,经联系承运人,发现我司货物已被对方提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司该如何处理?
邓旭博士:
这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出口商在发货后面临在信用证下从银行拿不到钱,但是货物又被进口商提走。这除了涉及公司国际贸易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是否完善的问题,在法律上更涉及到当面临不同法律关系时候如何进行选择,以便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国际贸易中,一个交易过程往往会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出口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享有不同的权利。但是,有些权利是可以同时享有的,也有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有些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这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并根据得到赔偿的现实可能性来选择向谁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在贵司面对的问题中,贵司有三种不同的处理途径:第一,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法律关系,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第二,基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第三,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进口商依照合同付款。但究竟选择哪一种处理方式,需要贵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选择向开证行行使权利,需要判断单证一致,且交单符合信用证之规定。银行一般具有赔付能力,但是由于开证行位于境外,在诉讼上有一些困难,这包括对纠纷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诉讼程序的了解、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可实现性。如果能够确定单证一致,对于开证行的无理拒付行为,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不过出口商往往在开证行退单时不能立即表明拒绝其退单行为,而往往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接受了开证行的退单要求。如果选择向承运人主张权利,需要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货物是在境外被提走的,需要从目的港着手寻找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进口商(收货人)的证据。一旦获得该证据,则承运人需要赔偿出口商的损失。承运人作为船公司,其赔付能力一般而言,还是大于一般的贸易商的。且由于船舶时常在各地港口(包括我国的港口)停靠,容易通过扣船的方式来保障判决的执行。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商已经提取货物的情况下,也可以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进口商提交单据并要求其付款。因为当出口商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单据后,进口商有义务支付货款。不过实际情况往往是出口商难以从进口商处获得款项,否则进口商也不会提取货物而不付款。如果进口商赔付能力强,那么也可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强制进口商赔付。但是,前述三种方法无法并行选择的,因为向开证行主张权利,就无法向进口商主张付款权利,反之亦然。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则暂时不能向开证行和进口商主张权利,因为正本提单会作为重要证据使用,从而无法交付单据。至于究竟选择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贵司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尤其是要在具有涉外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指导下,选择最适合案件处理方式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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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旭系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讲师、法学专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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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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