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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新规今起实施 故障不排除厂家免费返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0:3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江敏)今日全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新规中明确,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维修厂家应该及时无偿返修。并且在出厂质保期、法律责任等方面得以明确,自此汽车维修行业将更加透明。

  据交通部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9万户,是1978年的70倍。2002年,年维修量首次突破一亿辆次,2004年达到1.29亿辆次,年维修产值达300亿
。如此状态下,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管理规章势在必行。

  无偿返修

  新规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质保期延长

  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规延长了汽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如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现行是1万公里或90日);二级维护质保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现行是1500公里或1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现行是500公里或4日)。

  违规将受到重罚

  新规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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