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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坛傅勇
随着“非公经济36条”今年2月份的出台,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民营经济的进入障碍理应全面废除。然而,几个月来的迹象表明:虽然民营企业看到了一篮子苹果,但真正吃到嘴似乎还不那么容易。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商务部6月初下发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在这份被视为未来中国成品油批发企业的“从业资格标准”中规定,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申请主体,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须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业务,拥有30座以上的自有或控股加油站,并拥有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粗略计算了一下,就可知道这个新门槛有多高。4000立方油库的造价加上附属设施,需要人民币4000万元,30座加油站按平均每座200万元造价就需要6000万元,累计总共需要1亿资本。这对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民营油企近乎天文数字。
其实,真正达到这项标准的是除了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两家外资公司——英国石油(BP)和壳牌公司之外,民营企业则是寥寥无几,就连正在准备挂牌上市的民营石油企业自发成立的石油舰队长城联合石油公司也十分勉强。这意味着一旦该《规范》付诸实施,绝大多数的民营油企将被迫退出成品油批发市场。
一石激起千层浪。意见稿甫一公布,民营油企纷纷上书请愿,颇感伤心不解。对于这份突然出台的意见稿,其目的指向确实一时很难理解,商务部在《规定》开头这样写道:“为积极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稳步推进成品油批发经营放开,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这样的说明更加令人费解。
首先,按WTO规则,我国将于两年后全面对外开放成品油批发市场,政府提前做好一些应对措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设置这样的进入门槛并不能阻止实力雄厚的外资油企进入的铿锵步伐。相反,该项规则一旦实施,国内民营油企是最大的受害者。其次,在既无法阻碍外资油企进入而又迫使大量民企出局的情况下,该规则的推行如何能够实现“稳步推进成品油批发经营放开”呢?
仔细考量,《规范》的真正用意或许是:考虑到石油资源的战略属性,政府力图抢在对外开放之前,整合国内市场格局,提升国内油企竞争力,并在一定程度挤压外资油企兼并民企的扩张空间,以应对外资冲击。
但是,在维护国际利益的名义下,令人担心的是,个别部门借以实现对一己私利的追求。这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具体来看,在新规之下,民营企业要想达标,一条路是收购或者竞标一些加油站,但目前加油站仍是稀缺资源,民营企业往往难以敌过资金强大、又拥政府背景的中石化、中石油;另一条路就是投靠中石化、中石油。
可见,新规一旦实行,必将强化若干大型国有油企的垄断控制力,并因此成为最大收益者。
基本的产业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企业的数量及竞争程度)是由其本身特征客观决定的。如果相对于某个行业由技术决定的最小有效规模,整个市场规模较小,这时由一家企业垄断就是最具效率的,如某地区的自来水管道;如果只能容纳少数几家企业,则这个市场就是寡头垄断的,以此类推。这样,最小有效规模越小,市场规模越大,这个市场的竞争性就越强。
对照国外经验,成品油市场并不需要达到新规中给出的最小规模,更没有必要通过此项规定将如此巨大的国内成品油批发市场集中到少数几个企业手中。
所以,新规一旦实施,将会把事实上较有竞争性的成品油批发市场“掩盖成”行政垄断市场。
我们知道,垄断并不一定是低效,关键要看垄断是如何形成和维持的。如果垄断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而没有人为设置的进入门槛,这个市场仍然是“可竞争的”和有效的:一旦垄断企业的利润超过正常利润,它并不能阻止别的企业的进入。相反,如果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规模由政府规定,大批民营油企被挡在门外,这个市场就会处于政府产业政策的保护之下,门槛之内的油企大可坐享垄断利润。
在西方企业热衷于扩张规模的上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曾写了一本风靡一时的小书《小的是美好的》。实际上,在当前的成品油批发市场上,小型民营油企的效益远高于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庞然大物。要应对外资竞争,他们的实力不容忽视。所以,我们并不需要揠苗助长式的提升规模并形成行政垄断。
其实,此番意见稿所暴露出的部门产业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背离的现象在钢铁、汽车等行业也清晰可见。如果众多部门仍借口“国家安全”左右整体政策,那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攻坚将步履维艰,整体利益也将掉入部门“利益陷阱”。而在我们已经对民营经济有了一个来之不易的定位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践履给民营经济的承诺,否则民营经济的春天只能停留在想像之中。
(作者为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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