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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中国石化全体十三名董事均在书面议案上签字参与表决。会议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的法定董事人数。
董事一致通过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批准中国石化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发行融资券最高余额范围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中国石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10%的短期融资券;
2.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或两名以上董事根据中国石化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二、同意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呈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2005年7月29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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