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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明确税前减除比例为20%
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王凌)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无论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股东都应按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30万的汽车个人所得税缴4.8万
据了解,针对越来越多地方出现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且该汽车除股东个人使用外,也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股东就该汽车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广州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为避免执行扣除标准不一,造成税负不公的情况,参照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稿酬等项目的扣除费用标准,确定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减除比例定为20%。也就是说,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且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减除购买车辆支出的20%。如某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汽车由公司购买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汽车价值30万,则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为30×(1-20%)=24万,其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4万×20%=4.8万。广州地税局表示,部分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没有就股东该部分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已违反了税法,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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