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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牟明善)从现在起,我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需成立质量问题调解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因修车引发的纠纷,以完善汽车维修企业的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完善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市汽车维修质量。这是记者今天从市交通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获悉的。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特别是私家车快速增长,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日益增加,主要
集中在维修质量、配件质量、价格结算等方面,严重影响整个行业信誉。这次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汽车维修企业建立质量调解处理机构,旨在促使维修企业自觉增强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将维修服务前移,自觉做到严格自律、合法经营。汽车维修企业建立质量调解处理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合理、有效地处结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汽车维修质量、价格、服务等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客户对企业的满意度。
汽车维修企业建立质量调解处理机构需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即机构要由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直接负责,选配一定数量的调解处理人员,处理人员要熟悉汽车维修专业技术,有一定的法规常识和企业管理知识,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语言表达能力和亲和力,处事公平,有较强原则性,接受行业培训,有上岗资格。修车企业成立的调解机构在处结汽车维修质量时,应执行《汽车维修质量调解办法》、《汽车维护、检测、诊断规范》、企业已上报备案的《工时定额标准》及有关汽车维修标准。
修车企业质量调解处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对独立。汽车维修质量问题调解处理按制度在企业法人领导下开展,对企业领导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涉。2.实事求是。对维修质量问题的诊断、判定要具备科学性、权威性;认定责任依据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合法。3.公平、公正、透明。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处理质量问题应坚持公平、公正,处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同时接受客户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4.允许分级处理。若委托修理方不同意企业调解处理意见,允许委托修理方到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继续调解处理。修车企业应为其出具相关维修资料。企业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调解处理,行业管理部门将责成企业调解处理,并现场监督调解。5.接受行业指导。修车企业在调解处理过程中,行业管理部门可在专业技术或法规政策方面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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