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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境外投资须具备9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2:5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7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并向各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其中,《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表明,境外投资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保险类企业的活动。

  该草案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必须具备9个硬条件,即开业两年以上且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投资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是,该草案对投资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设立、控股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保险类企业,按照所在国法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其设立、控股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保险类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或者财产抵押担保协议。签署财产抵押担保协议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

  此外,在监督检查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单独披露其设立、控股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

  对于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草案规定的是,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其中所指的境外投资是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

  该草案除了规定申请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报的有关材料外,对非保险机构在其设立、收购的境外保险类企业所在地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29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郑莉莉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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