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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个人债权应有收入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0:42 北京青年报

  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认定有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专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通知明确,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通知要求,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登记个人债权,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严把登记关。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甄别确认小组要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对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的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应严格审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收入来源为借款,应由最终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对于未按时登记的个人债权,可以在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延长期内补充登记。债权人应书面说明未及时登记的理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应对补充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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