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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认定有章可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0:31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根据通知,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当期未结清合同中证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通知明确,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收购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负责甄别和筹集10%资金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去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此后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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