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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累计投票制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山东上市公司协会日前制订了《山东上市公司累计投票制操作参考》(以下简称《操作参考》),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性指导,这在我国上市公司各辖区中还是首次。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人赵树元。
记者:山东上市公司协会此次推出《操作参考》的背景和直接原因是什么?
赵树元:在上市公司推行累计投票制已有3年多的时间,但由于认识不统一,理解各异,实际操作上更是偏差较多,影响了这一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山东上市公司协会近期制定的《操作参考》就是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而制订的。
记者:在推行累计投票制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认识、解决?
赵树元:首先,对上市公司进行累计投票意义和功效的认识要正本清源。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5年3月30日《关于发布<公司章程>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的通知》,要求在累计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其用意是避免独立董事名额被占用,但从山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把分别选举理解为把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制作两张选票并分别累计投票,致使累计投票制的应有功效几近彻底丧失。针对这种情况,《操作参考》特别指出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合并累计投票,即不得将二者分别制作选票并分别累计投票。
其次,要注意强化累计投票的效用。在累计投票制条件下如何对同意、反对、弃权各项进行投票和统计?《操作参考》明确累计投票制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不仅解除了人们的疑惑,而且规范了选票的设计制作。比如,前述上交所通知要求通过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对此,多数公司不明白是单个提案或是大股东提案还是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之和多于应选人数。为此《操作参考》明确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再次,把握原则性,注重操作性。累计投票制只有在中小股东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但由于中小投资者大多对此不甚明了,因而鲜见中小股东就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出提案。为此,《操作参考》要求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中小股东如何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等。
作者:记者 郑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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