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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券商个人债权认定有章可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4:1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多人合资按个人债权处理

  通知说,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通知明确,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收购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负责甄别和筹集10%资金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大额债权人需解释资金来源

  通知要求,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登记个人债权。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甄别确认小组要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及《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去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此后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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