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上海市工商局宣布,上海的食品安全增添了5道关,这就是该局首次推出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5个合同示范文本。
5个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为《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食品原辅材料购销合同》、《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产品流通安全协议》、《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蔬菜流通安全协议
》。从7月27日开始,这个5个合同示范文本已在占全上海交易总量80%的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江桥批发市场等8个家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推开,下一步将在全上海的相应市场推开。
目前,上海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但该《办法》中的有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果。比如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后,理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实际情况却是工商部门在接报后几乎难以处理。因为一方面市场(企业)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的依据;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往往需要两三个月时间。然而,农产品批发商从进入市场到交易完毕,仅两三个小时。
“5个合同示范文本是以民事约定的方式规范、约束食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即食品交易双方当事人在食品安全上,由原来的告知承诺变为要约承诺。”上海工商局有关人士解释道,“要约承诺比告知承诺更具法律效力。”
同时,上海工商局方面称,由于原来缺少法律依据,像在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一旦发现有毒有害的食品,市场无权销毁,而食品交易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后,市场方面就可直接销毁相关问题食品。
此外,《食品原辅材料购销合同》还规定,生产与销售双方,即使有另行商定产品的质量要求,其卫生要求也不能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而其他3个针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其经营的生鲜多了一份相当于购销合同法律效力的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