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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史晓芳27日北京报道】记者今天从文化部获悉,9月1日起,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据预测,中国演出市场中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大量产生的第一个高潮即将到来。

  据介绍,该《条例》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演出门票;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
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通过进一步明确演出单位、演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确保着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了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不允许外资介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但允许外方与中方合资、合作经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28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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