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纠正分配不公要抓住要害 效率优先没过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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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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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近来关心分配不公的人越来越多,特别对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广大股民等弱势群体的困难处境,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要求解决分配不公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考察全社会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基尼系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汪志洪说这一系数“已经超过0.4这一差距合理区域的上限,有学者估计已达到
对于如何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人们提出不少好的意见。下面我谈三点看法:(1)分配不公不是效率优先造成,这一政策不应改变;(2)对收入差距要进行分析,对不合理者要纠正;(3)找出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抓住要害予以纠正,以免引入误区。 效率优先没有过时 对于如何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人们意见各异,如有人提出,为了解决我国分配不公的问题,目前到了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的时侯了。他们认为:“有人就借助‘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我认为这一意见值得商榷。关于如何处理效率和公平两者的关系是经济学人的一个老话题,有的认为二者是此长彼消的关系,在社会资本既定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资本多了,用于分配的资本就少了,经济就会快速发展,即为效率优先。在相反的情况下,则多关注分配和社会福利,即强调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前者多为处在经济起飞阶段的一些发展国家,后者多处在经济发达国家。目前大家都认为,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起飞阶段,应当强调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快速的、有序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逐步认识到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用大力克服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树立效率优先观,使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成为第一大工业生产国,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吸引国,第三贸易大国。综合国力得到加强,人们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国际地位逐步上升。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总体来讲还处在发展阶段,效率优先政策还不应改变。 第一,从竞争力来看。考察一国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该国的竞争力。今年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公布了一年一度的“全球竞争力年度报告”,我国内地的竞争力,从去年的第24位下降为31位,下降了7位。 第二,从人均GDP来看,我国刚刚超过1000美元,和发达国家来比相差甚远。劳动生产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十分之一。 第三,从资源消耗和污染情况来看,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国的6倍、印度的2.8倍。单位GDP的污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几十倍。50多年来,人口由6亿增长到13亿,人可居住的土地由于水土流失从600多万平方公里减少到300多万平方公里,减少一半。1/3的国土被酸雨污染,主要水系2/5成为劣五类,3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干净水,1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 第四,从出口贸易质量来看。外贸出口额,从1978年到2004年间增长了61倍,出口额从世界排名第32位跃升为第3位,应当说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出口技术含量不高,很少有自己创新的高科技的名牌自主产权。全国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还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还不到10%。 仅仅以上几点,足以证明,我国经济素质还比较差,科技含量还比较低,总体上来讲效率还不够高。在这种情况下,应牢牢记住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而效率优先正是实现这一“关键”的要害所在,是这一观点的具体实现形式。在我们费了很大力气,才逐步摆正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刚刚将科技创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就认为效率优先政策已经过时了,要改变这一政策,是否有些操之过急。因为这样做会影响我国效率的提高速度,不利于科技的创新,会使我们丧失千载难逢的有利时机。 对分配公与不公要进行分析 对于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不论个人也好,社会也好,是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它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又涉及到社会安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道德问题,甚至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各界人士和政府都非常关心这一问题,倡导公平分配。 但是马克思历来反对公平分配这一提法。因为:一是公平分配从来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标准,各个阶层有不同的公平标准,马克思说:“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二是分配和公平是两个不同范畴,分配是一个经济问题,属于经济基础,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即公平不能决定分配。马克思说:“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法权关系吗?”三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讲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时,就指出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就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不平等就是不公平,但是人们是无法逾越的,所以马克思才批判了在社会主义阶段要求公平分配的观点。这些道理都属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在研讨社会公平分配时不应有所忽视。 以上这些讲法是否在目前讲公平分配就毫无意义,甚至还是错误呢?不能这样看,特别在我国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提倡公平分配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第一,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也有一个公平标准,即每个人付出的脑体劳动和承担的风险,总之是个人所作出的贡献,与其得到的报酬是否相对应,相对应即为公平,不相应即为不公平,如少劳多得、多劳少得都是不公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讲到按劳分配时就指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等价即为相对应则为公平,否则则为不公平。纠正这种不公平不是由人们的道德观念决定,或由政府来调节,而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近两年来珠江三角洲出现“民工荒”,因为企业付给民工报酬太低,就是不公平,民工就不会流向该地区,迫使工资上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差距还会扩大,但这种扩大是合理的。特别像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收入,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人才剧烈竞争的情况下,再用其收入不能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多少倍的政策,恐怕国有企业就很难留住人才了。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差距不论有多大,都是合理的,不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但这样讲,并不意味着政府对收入悬殊太大毫无作为,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政策来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如征收累进所得税等。 第二,社会分配公平标准,是指每个人都有生存权,即从道德观念和以社会稳定为标准来考虑分配的公平,是由社会来分配,而不是由经济关系来决定。执行社会分配的是由社会机构、团体、慈善机关和个人、以及服务等等进行社会分配,主要由政府来执行。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退休养老、公费医疗、失业救济、最低工资线、最低生活补贴、义务教育,各种税费负担,财政支出等等均属社会分配。它是属于再分配,即对第一次分配的社会调节。 上面所讲的两种分配:一种是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一种是社会公平决定的分配,如果不将二者区分开,笼统讲纠正分配不公,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将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差距也认为分配不公。特别在我国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在历史上又有不怕寡,只怕不均的观念还存在,很容易产生平均主义,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合理分配差距,被人误认为是分配不公,这会影响人们积极性的发挥、效率的提高,对人们的团结和建设和谐社会是不利的。应该明确,所谓分配不公主要是社会分配不公,而不是所有的分配都不公,市场决定的分配是无法用公与不公来衡量,只要符合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都是公平的。 目前我国既存在社会分配不公,又存在效率低下,决不应为解决分配不公而降低效率,因为解决分配不公的物质基础是靠效率来提供,而效率优先正是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为更好的解决分配不公创造条件。 分配不公的要害是政府行为 从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来看,主要不是由于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也不是经济增长了而工资没有相应增长。根据汪志洪副司长提供的材料,“目前中国年均工资为1.5万元人民币左右,近年来一直以10%左右增速增长,高出了GDP的增长速度”。可见我国近年来的工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效率优先并没有使收入滞后,二者同时增长,并不属于发展经济学所讲的效率上去了,收入下来的那种情况。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根据刘国光同志的研究,认为主要是政府行为造成的。 刘国光同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讲到“如何解决收入差距拉大和社会分配问题”,其中所讲的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我把它概括如下五个方面。 (1)“如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高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久已为社会所议论,但至今尚未从源头上,从初次分配环节解决垄断利润的产生和分配问题。”(这属于政府对垄断行业改革滞后的问题。) (2)“如个人所得税制度本来是一种调节过高收入、抽肥补瘦的税制,但是多年来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法不严使一些富豪逃避交纳个税,个人所得税从抽肥补瘦变成了劫贫帮富的税制。”(这属于政府对税制改革滞后的问题。) (3)“国有资产划转社会保障基金。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福利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在地方国有资产大部分卖光,其收入有多少划拨到社保基金?”(这属于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中央政策的问题。) (4)“政府职能和财政功能要由经济建设型为主转变为以公共服务型为主。这是与提高公民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有关的十分重要改革。……但是现在政府职能和财政功能转变滞后,这一转变往往受到许多地方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热衷于大搞政绩工程。重视经济建设,轻视公共服务,使中国曾被世界卫生组织批评为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这些属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问题。) (5)“一些地方还借经济建设与改革之名,使居民财产权利和收入权利受到侵犯,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拖欠民工工资以及企业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浪潮的兴起中,可以看到政府权力过大,某些官员行为不正,吏治腐败的背影。”(这仍然是政府行为问题。) 从以上刘国光同志所指出的日前我国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为。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最大愤懑,是那些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一夜暴富的人,而这些都离不开官员参与和政府行为。但是所有这些都不属于分配问题,可是这些都与政府行为有关。可见,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是政府,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关键是政府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见,造成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无关,因而解决分配不公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而不是少讲效率,多强调社会道德所能解决了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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