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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对于所有的开发区管委会来说,即将到来的2005年8月1日是个特别的日子。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
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这是直接否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
对待这一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早有警觉。清理各地的开发区成为这些年国务院议事日程中重要的内容。但是,由于开发区涉及面广,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来自于方方面面,所以,在清理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减少开发区的数量,或者缩小开发区的规模,而没有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弄清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那么,今后还会出现开发区膨胀的现象。
我国宪法对国家的权力机构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乡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是,几乎在宪法颁布实施的同时,为了因应部分地区特殊需要,我国先后设置了许多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权力机构。比如在新疆设置了建设兵团,在内地有些地方,劳改农场也有自己的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存在,说明宪法和法律的刚性约束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一些地方官员的脑海里,只要为了促进本地生产力的发展,什么样违法乱纪的事情都可以干。在这样的改革思路下,凡是在正常的行政区无法办理的事情,都可以安排在开发区,由管委会自主决定。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开发区是经济特区,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开发区就是文化特区、法律特区,是可以逃避国家法律规定的避风港。
否定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是重新树立法律尊严,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举措。但是,如果没有看到开发区管委会存在的违宪性,没有从根本上贯彻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那么,取消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之后,地方官员还会想出其他的变通办法,对抗国家的法律。
如今,在有些地区发展生产力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为了发展生产力可以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弃置不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房地产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否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只是限制了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的权力,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彻底清理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和机构,防止一些特殊机构独霸一方,为非作歹。
中国的宪法几经演变,已经从“革命宪法”变为了“改革宪法”。无论是革命宪法还是改革宪法,都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随着社会关系的逐渐稳定,中国的宪法应当进入到“宪政宪法”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机关不得随意变动,宪法自身的稳定性必须得到保障。只有这样,公民和市场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期待,公民才能安居乐业,市场主体才能够长期经营。
中国法制不彰,责任在政府。因此除了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之外,还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真正对公民负责的候选人走上领导岗位,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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