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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来源
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外乎以下几种:(1)会员缴纳的会费。绝大多数投资者保护基金都向会员收取费用,这是投资者保护基金最主要的一种资金筹集方式,如美国SIPC的资金基本来源之一就是基金会员缴纳的其经营毛利的5‰。(2)投资收益。(3)借款。有的国家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有权向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
款,并用将来会员缴纳的会费担保偿还。如SIPC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向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和财政部各借入10亿美元。(4)罚金。有些投资者保护基金有权对违规会员处以罚金,罚金所得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5)官方拨款。有些投资者保护基金还从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者中央银行取得资金支持。例如,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立时就由美联储提供了初期资金。(6)其他方式。
就我国而言,草案已经明确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是基金的组成部分,而根据2005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另据悉,在该基金设立初期,央行再贷款与财政拨款可能将构成其主要的资金来源。这样,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的来源方式与国外类似,只是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划归基金的做法具有中国特色(在美国,申购证券采用承诺式认购,即在获得股票之后交钱,所以不存在这笔利息收入)。需要补充的是,基金的投资收益途径,如购买国债、购买基金等,应当有所限制。
4、赔偿机制
有些国家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范围比较狭窄,只包括金融中介机构破产等退出时所导致的中小投资者损失,如美国;还有的国家不仅包括以上的情况,还赔偿一定比例的由于金融中介机构的过失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例如在英国,赔偿范围就包括对错误的投资建议或低劣的投资管理而使客户蒙受损失的赔偿。就我国的目前情况来说,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之初,赔偿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因而采用前一种方式比较合适,待逐步积累运作经验后再视情况逐步扩大赔偿范围。另外,许多国家的赔偿机制都把一些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失明确排除在外。例如,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招致的损失,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损失等等;SIPC则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这些除外性规定也值得我们参考。
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按何种原则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比较有关做法可以看到,国外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一般都设有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金额),赔偿限额根据各国(地区)情况而定。不少国家(地区)对赔偿限额还区分了对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限额和对单个会员机构所有客户赔偿的总限额。除此之外,有的国家(地区)还有赔偿比例的限制。影响赔偿限额水平和赔偿比例的因素包括:本国(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合理保护与减少道德风险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不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维持一个成本尽可能低的赔偿计划;赔偿基金的负担能力;历史上的赔偿记录等等。目前,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采取了比例救济限额与绝对救济限额相结合的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机制也可以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鉴。(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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