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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向明凯 《羊城晚报》记者 喻彬 茂名报道:7月18日是广东公安机关地市一级公安局长的第一个“接访日”。对本报反映的当地民企老板苏日旺遭遇特大诈骗一案,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倪俊雄在接访现场对本报记者表示,将对该案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依法处理。这天,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倪俊雄冒着酷暑,热情接待了多名来访群众。为了充分利用接访时间,中餐时间,倪俊雄局长就在接访室吃起了盒饭。当日中午,正在茂名为民营企业老板、茂名信宜市锡坪矿业公司总经理苏日
旺进行维权报道的本报记者在接访现场向倪局长反映了苏日旺的案件:2004年6月,苏日旺及其所在公司,被一个叫荣印凡的江苏籍女子起诉至法院,称苏个人及其所在公司分5次向她借款总计886万元,法院随后查封了苏的矿山,至今未开工生产,损失巨大。苏坚称荣出具的5张借据全部系伪造,多次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进行侦破,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结果。目前案件仍按民事案件处理,在茂名中院二审待结。2005年6月,苏日旺求助媒体,《民营经济报》领导高度重视,派出记者进行维权调查报道,发现案中重重疑点。记者还在江苏无锡找到关键的全程目击证人,爆出886万元“债务”背后的真相与内幕。听说是《民营经济报》记者前来采访公安局长“接访日”,并为民企维权来反映情况。倪俊雄局长表示欢迎和感谢。他在听取了简要的情况汇报后,当即向记者表示,“对这个案子,我们会认真研究,一定依法处理好。”当天下午,信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立即受理了苏日旺的刑事案件报警,并当即开展了实质性的调查。
关于茂名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被查封事件调查
昔日“小妹”变脸成“债权人”。荣印凡突然起诉民营矿主苏日旺,索要886万元天债,一审判决“债权人”胜诉。民营矿主坚称借据系对方伪造,“债务”根本不存在。记者千里奔波、深入调查,发现重重疑点。关键证人向记者揭露“天债”出台内幕。是刑事诈骗大案还是民事纠纷?债务真假,决定民营矿山生死前途……苏日旺,这个只读过2年小学的民营企业家,如今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他合法开采多年的矿山,因为一笔在他看来纯属子虚乌有的886万元“债务”,而于去年7月被当地法院查封,至今已快一年了。2005年7月17日,《民营经济报》记者来到信宜,看到矿上的一些设备和机器已经开始生锈。昔日远近闻名的民营矿山,如今已死气沉沉,荒凉一遍。“真没有想到,她会这样骗我。我太相信她了……”苏日旺不停地向记者伤感地长叹道。而他所说的那个人,就是那886万天债的“债权人”———曾经和他以兄妹相称的荣印凡。记者获得的一张荣印凡的名片上,赫然印着以下头衔:江苏天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达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美国)国际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英国)帝邦TDT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就是这个现年34岁的江苏无锡籍女子,于2004年6月29日向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日旺及其所在公司偿还她886万元的债务。从此,拉开了这场一年多久的“真假债务”之争的序幕。
争议核心:
5份借据真假待辨记者看到,荣印凡向法院起诉时,共提交5份借据。分别是:2003年4月3日,苏日旺所属“广东茂名市正旺五金有限公司”借荣个人176万元;2003年4月15日,苏个人及其所属的“广东茂名市正旺五金有限公司”借荣个人200万元;2003年4月30日,苏个人向荣个人借款共计510万元(借据为3张,苏签署的落款时间只有“2003年4月”,没有具体日期,每张金额均为170万元。这5笔债务均由苏所属的广东茂名市正旺五金有限公司或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每份文件均有苏本人签名,有的还盖了公司公章。对于这5份借据,苏日旺对记者的解释是:“荣印凡早有预谋,设下圈套,先后骗取了我的空白签名纸和公章等,伪造了这些借据和担保书。目的是要夺走我的矿山!”原茂名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陈椿林向记者介绍了苏、荣两人认识的经过。1998年开始,苏就在信宜合法开矿,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通过陈椿林等人介绍,于2003年3月底在北京认识江苏无锡女子荣印凡。荣见苏收藏的珍贵传家古董价值非凡,即同意以古董作为抵押物,借款97.5万元给苏。记者看到,该笔借款系全部通过银行划转。“我因此而非常信任她,我们当时以兄妹相称。而现在想来,这是她骗取我信任的开始,就像是在‘放长线、钓大鱼’。”说起这段交往,苏就对记者直摇头,“从那以后,荣印凡就以帮我招商融资为诱饵,步步设套……”据苏日旺介绍,2003年11月27日,在无锡市西郊宾馆,荣骗他在28张A4空白纸上写下“苏日旺,二○○三年四月”字样。当年12月14日,荣又以有客商来到广州签融资合同为由,骗苏将自己两个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全部带到广州。在广东国际大酒店,荣在食物中放下药物,在苏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诱骗其在4月3日、4月15日两份借据上签字,并将苏带来的两个公司的公章、证照等全部拿走。“她(荣印凡)就是拿这些骗去的我的签名纸、公章等,伪造出打印的借据、借款担保书5份,总计886万元。”苏日旺肯定地说。
法院审理:
借据不鉴定债务全部还荣印凡诉苏日旺5单借款纠纷案,于2004年9月和2005年5月,分别由茂南区法院、信宜市法院(其中2单以苏所属公司名义借款的案件,因公司注册地在信宜,由茂名中院指定信宜市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5单借款纠纷案的所有886万债务关系成立,判令苏全额还款。茂南区法院并以“财产保全”名义,查封苏的矿山至今。目前,苏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将案件上诉到茂名中院,二审尚未审结。记者注意到,判决中,两法院均没有对有重大争议的5份借据进行认真质证和文检鉴定。对此,两家法院在各自的《民事判决书》中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茂南区法院在(2004)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中称:“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对《借条》和《担保书》进行笔迹鉴定,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因此,本院未有委托鉴定。”信宜市法院在(2005)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中则称:“对被告在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的对《借据》及《担保书》进行文检鉴定及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和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因原告不同意质证及进行文检鉴定和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本院不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检鉴定。”在如此巨额标的债务纠纷中,对有严重争议的关键证据即借据不质证、不做文检鉴定,是否就可以直接判决并认定债务成立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首先来到茂南区法院和信宜市法院采访。在茂南区法院,记者找到一位林姓副院长,他向记者表示,此案是院长主管的,自己不便发表看法。信宜市法院民事庭法官、本案审判员廖成枢告诉记者:“我们两个法院的确都没有对借据进行文检鉴定。但这是因为苏日旺这方的律师不行,没有及时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廖法官同时建议,苏日旺应当赶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借据系伪造的,就应当立刑事案件侦破;同时,也要赶快把这些情况向二审法院反映。苏日旺委托的律师张红告诉记者,目前茂名中院连续几次催促荣印凡向法院提供借据原件,以便进行文检鉴定。但荣至今没有向法院提供,也没有说明不提供的理由。
记者调查:关键证人爆出内幕
2005年6月29日,在江苏无锡鸿运饭店,记者采访到了曾是荣印凡顾问的顾根度先生。这位64岁、从军多年的退休干部,他和荣的父亲是邻居,两家只相隔一条河。顾先生曾全程参与了荣与苏日旺之间交往。他向记者讲述了886万“天债”出笼的内幕。2003年3月底,就是在顾根度的引见下,荣印凡和苏日旺在北京台湾饭店见了第一面。“荣和苏第一次见面,谈的是古董收藏的事,还谈了苏的矿山需要融资的事情。在场的有荣的司机许庆、会计钱科和茂名来的曾昭寿、陈椿林等人。”顾根度说。顾根度接着说,“200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荣印凡打电话到我手机说苏日旺来无锡了。晚上六点多钟,我来到西郊宾馆,和苏日旺聊了一会儿,接着荣印凡进来了。她对苏日旺说:‘苏总,我帮你跑了一天了,找了好多人,人家开会……’接着荣印凡从自己的背包里拿出一叠白色的空白的A4打印纸,估计有20-30张,说:‘苏总你在上面签字吧。表示你委托我去融资。你要走了,我不可能跑到广东来找你签字。’苏日旺说:‘这个字我不签,我上过当的。’双方就僵持了10来分钟。后来,荣印凡让我做做苏日旺的工作,劝他签字。荣印凡说:‘让我来给你写一份承诺,顾老作证人。’”苏日旺向记者展示了荣当时写下的承诺,“兹有荣印凡女士代苏日旺先生为融资及寻求合作商而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文件,期间若因有签名出现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由本人及所在公司负责。”苏说:“正是有了这份承诺,我当时才在28张空白纸上签了名。”顾根度告诉记者:“我当时看到苏日旺在空白纸上面写了个名字,并在名字的前面写了‘委托人’字样。荣印凡说:‘你不要写委托人,就写你自己的名字苏日旺三个字就行了,你字写得不好,我帮你打印上去就行了,但名字一定要你自己签。因为我还要和老外谈,还要和银行等不同的单位打交道,你只要签个名就行了,方便我融资。’后来,荣印凡用自己的包里带来的一根五六寸长的小尺子在白纸的右下部位划道道,荣印凡要苏日旺在这划下的道道里签上苏日旺的名字和日期。我看到苏日旺在20-30张白纸上签上‘苏日旺、二00三年四月’的字样……”“我认为荣印凡主要是看到苏日旺的矿山价值非常大,加上他没有文化,好骗,就想尽办法,把苏日旺的矿产开采权搞到手。”顾根度对记者分析说。顾根度还向记者证实,在骗苏写下多张空白签名纸后,2003年12月中旬,荣又到广州,以帮苏融资为名,骗走了苏属下两个公司的公章、执照等。做好这些之后,荣开始跟苏摊牌。2004年6月底的一天,荣印凡叫上顾根度和司机王海波三人来到茂名。顾描述当时的情形:“荣印凡约苏日旺到茂名大厦我住的那间房里,荣就以她拿到的苏日旺公司的公章、执照等物,还有过去荣要苏日旺写下的空白签名纸为要挟,逼苏马上写下一张8000万元的借条,苏就不肯。荣说,‘要么你把你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到我的名下,要么你签下这张8000万元的欠条。如果不签,你将死得更惨。你写也行,不写也行,我有办法得到这个矿山,不管是打官司还是其他手段,你这矿山我要定了!’当时苏日旺没有写欠条,便不欢而散。”荣印凡走后,顾根度不想卷入其中,便对苏日旺说:“你千万不能签,签了你死定了。”此后几天,2004年6月29日,荣即拿出5份“借据”,起诉苏日旺欠款886万。2005年7月17日晚10时许,记者拨通了荣印凡的手机,想证实顾所讲的情况。荣印凡一听说是记者,先是一声意外的感叹“哎哟?!”然后反问:“你是哪里?什么事?”记者自报家门,提出想核实一下她与苏日旺案子的事情,荣再反问:“我怎么知道你是报社记者?”然后就表示,“这个事情应该是我和法院说,你可以去法院了解啊。我现在在外面有事,不好意思啊,有时间我再和你聊。”记者提出,“那我们约个时间见面聊吧?”荣回答:“我有很多事啊,我不知道你来的时候我还在不在无锡啊……”随即挂断了电话。
案件焦点:
三大谜团必须解开记者就此案采访多位法律专家,他们认为,这个案子下一步不管哪个部门来办,都必须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查清楚三个最为关键的焦点问题。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湘晖认为,本案中,办案部门应该而且也必须对5份借据进行文检鉴定。若荣印凡确系伪造借据,则虽然签名、公章是真的,但完全可以通过文检鉴定,来确定签字、打印、盖章的时间各不相同,进而来确认其系伪造。目前,我国对此类检材的检验技术水平已经完全具备。本案中,荣诉称,2003年的4月3日、15日、30日三天,分别借款176万、200万、510万给苏日旺,全部以现金形式给付。而根据记者调查,2003年4月3日,苏和陈椿林等人在北京返回广州的火车上;4月15日,苏日旺与陈椿林、顾根度等6人,于当天早上3点多,从无锡开车返回到茂名;4月30日至5月1日,苏和朋友周淦钦等人在广东阳春办事,有朋友证言、酒店登记等证据证实。也就是说,在这三个日子里,苏和荣均不在同一城市,不可能有接触。何湘晖律师指出,巨额借款是如何给付的,这是本案的又一个关键问题。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在荣印凡所称“借款”给苏日旺的三个时间里,荣与苏两人当天根本不在同一个城市,那么,这么多现金,荣又是如何当面给付苏的呢?何律师同时认为,如果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来说,还必须查清楚这么多现金是从哪里来的问题。
最新进展:公安介入调查检察表态督办
记者在无锡调查时还发现,荣印凡向茂南区法院提供的“财产保全”的质押证明文件也与事实不符。荣起诉时,向茂南区法院提交了江苏无锡的2处总面积690平方米的房产质押证明,以此作为质押,请法院查封了苏的矿山。而记者获得的一份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证明则清楚地显示:荣在无锡市拥有质押证明中的同地址房产2处,总面积只有376平方米。且荣的该2处房产,已于2002年7月全部抵押给了当地银行,要2007年7月抵押才到期。“从法律上讲,若荣印凡将伪造的质押证明提供给法院,则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广东新华教育学院法学副教授黄远华对记者分析说。黄远华同时向记者表示,从已有材料来看,荣印凡涉嫌伪造借据进行诉讼、伪造质押证明文件欺骗法院,导致法院错误查封苏的矿山,造成苏巨额经济损失,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非常严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案已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破。7月15日下午,记者陪同苏日旺来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该院黄冠斌副检察长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案情反映。黄副检察长指出,受害人应马上将报案材料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责任审查初步证据,认为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主动立案侦查,公安立案后,按照“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应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案作为民事案件的审理。黄副检察长还当即指示该院侦监科张煌忠科长马上督办此案。7月18日上午,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倪俊雄向记者表示,将认真研究、依法办理此案。当天下午,信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热情接待了苏日旺,并当即展开了案前调查。(有关该案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追踪报道。)(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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