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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0:44 商务部网站

  茌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范围

  第一条、从县域外引进在我县注册登记或不需注册登记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水量5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第三产业项目及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含国外资助、赠与)、引进计划外无偿拨款的第一引荐人,经考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二条、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引进国内县外工业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第三条、引进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

  第四条、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第五条、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实际目次的营业税和销售不支产税金额税金的3%给予奖励。

  第六条、引进经营性第三产业项目的,按该项目正式运营满一年实际上交税金额的3%给予奖励。

  第七条、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含国内外资助、赠与)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价值)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计划外无偿拨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信息来源:聊城市茌平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山东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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