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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悖论”叩问教育部行政能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祝俊初

  海南省“理科状元”李洋梦断清华,社会广泛关注。近见不少报道称,他将放弃二本选择复读。但是,若不把户口迁离海南,哪怕他明年再夺“理科状元”,清华梦也不改一帘幽梦。

  今年李洋获“罪”,海南有关部门认为,是依法行政——依《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行政——的结果。对此“判决”,该省高招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堵住投机取巧的“高考移民”,维护国家政策,保证高考招生工作的公正性(新华社7月15日电)。

  明年李洋获“罪”,将直接翻版今年。因为,刚变脸的海南“暂行规定”,对“高考移民”筑高了门槛:必须高中三年都在该省就读,或在该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方可报考任何批次高校(《新京报》7月18日)。这等于说,今年“差一个月”受阻的李洋,明年若在海南报考,将同样受阻于“差一个月”,海南有关部门依法“杀无赦,斩立决”,复述今年理由即可。

  要害在于,李洋把户口迁离海南,就能摆脱掉麻烦吗?不能。麻烦将如影相随,无论迁往哪里——哪怕迁回家乡湖北,他都是迁入地的“高考移民”。于是,打算复读再考的他,明年是“高考移民”现已注定,在全国各省、市、区无一例外,迁不迁都绝不可能成为正常考生。

  即使认同,今年李洋是投机取巧未能得逞、鸡飞蛋打乃咎由自取,那么明年李洋仍无处觅自由之身、仍不能享国民待遇,投机取巧、咎由自取之说还站得住脚吗?站不住,丝毫也站不住。“李洋悖论”折射制度冲突,向总揽高招全局却迄今尚未登场的教育部叩问“行政能力”。

  查教育部2月3日出台的教学〔2005〕2号文——《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在附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见今年高考报名办法明确要求:“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那么,户口在海南的李洋按要求在海南报名何错之有?本该担责获“罪”的是他,还是海南省政府、教育部?

  进言之,《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一律平等;这项权利的平等,在据《宪法》制定的《教育法》中,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明确表述;这种机会平等,在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高等教育法》中,未见、也不该见例外。那么,合成了抵触法定公正基准的“李洋悖论”的地方、部门法规,哪些违法了?

  疑问之所以抛向教育部,是因为该由它解答、解决。比如,它制定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59条、即关于招生管理职责的第一条,就明确它负有领导、制定规章、审批地方招生改革方案、保护考生正当权益、调查处理发生的重大问题等职责。但非常遗憾,面对“李洋悖论”,教育部仿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没亮相正视,没发出声音。

  拿全国法制统一、高招公正基准衡量,李洋无辜,我甚至认为李洋可将海南省教育厅、省政府和教育部推上被告席。类似前年的孙志刚案,杜绝“李洋悖论”之努力中,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核心问题,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是焦点所在,梳理法律、清理不法之规是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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