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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某上市公司在今年4月披露的季报中,预测2005年上半年主营收入和净利润都将大幅增长。但到了7月份公司将发布半年报时,公司又发布公告称2005年上半年业绩只能与去年同期持平。时隔两个多月时间,财务预测出尔反尔,这正常吗?其实,像这样业绩预告变脸的公司,还有一些。投资者该如何看待这些公司的财务预测呢?其预测的可信性何在?法律效
力何在?预测随便修正与信披的严肃性如何兼顾?如果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索赔有无依据?在这方面的立法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上海 张先生
张先生:
诚如你来信所说,近日来笔者留意上市公司公告时,发现一些公司先是预测收入和利润增长,过段时间后就说明实际情况与预测有较大差异并解释原因。
一、认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质
既然是事先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当然与事后的描述性信息披露不同,有些出入,似属合理。但是差异大了,这样做的公司多了,让人不免疑惑。这是合理修正,还是有意操纵?事实上,不合理的预测是欺诈,不合理的预测加上牵强的修正再结合相关时间段里证券价格的异常变动就是操纵。
其实,这一现象早就受人关注,也不是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独有现象。在成熟资本市场国家,比如美国,起初要求所披露的信息限于硬信息,即事实性的、客观上可以核实的资料,不鼓励甚至禁止披露预测性的软信息。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投资者的成熟,某些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所以规则开始允许发行人在IPO的注册文件以及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使用预测。从1979年开始,美国接受Sommer公司信息公开顾问委员会的建议,鼓励发行人自愿公开预测性信息。同时,为消除发行人的这种顾虑,采纳了安全港制度(SafeHarbor)。1995年发布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中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BespeaksCautionDoc?鄄trine),修正了安全港制度,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
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针对预测性信息也有了一些相关措施。比如,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避免业绩预警信息发生重大偏差而误导市场,新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同年12月10日起实施)就已经增设了业绩预告修正要求。新规则要求公司预计本期定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较大差异,或者公司未能按规定时间在前次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而预计本期定期报告业绩将出现适用于业绩预告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于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要求应当立即刊登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这一规则还强调了中介机构的鉴证职责,要求已披露过盈利预测业绩的公司,如需对前述预测作预测修正的,必须提供注册会计师对该次修正的专项说明;同时还要求凡已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业绩预警公告,必须在该次业绩修正公告中说明公司与会计师的看法是否存在分歧和分歧所在。此外,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中也就预测性信息有专门规定,如针对实际情况和预测情况的差异要求发行人及其会计师公开道歉等。规则发布后,确有一些公司因此受到处罚。从公开的资料看来,迄今为止,发行人因此而受到的最严厉的制裁是通报批评和限期整顿。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仍然比较频繁发生的预测性信息修正就是一个明证。应该说,这不再是一个立法问题,因为规则已经比较健全了,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妥当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
我国内地资本市场的现行规则和其他国家相仿,其内容是要求发行人善意做出预测,要求该预测具有合理的基础。无论规则如何细化,发行人的状况总是千差万别的,对于何谓善意、什么是合理的基础、怎样警示就足够了,总是无法穷尽列举的。只有在具体个案中,才可能作出妥当判断。
二、防范预测性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风险
综合中美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在执法中就上述要素进行判断的时候,可以分别参酌以下标准:
(一) 何为善意
1、发行人本身及他人都真实地相信这种预测性陈述。2、他们是有合理的理由才相信的,不是无知,也不是盲目。3、发行人而言,在进行预测的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这三个方面中有任何一个方面的答案是否定的,就可以认为发行人不属于善意。
(二) 何为有基础的合理性判断
1、预测应是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做出的。2、作为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的事实应具有真实性,并且与盈利结果有逻辑上的关联性。比如如果预测中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项目的收益,则应当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项目在预测期间内能够投入使用并且产生预期的收益。3、还应该和事后产生差异的原因相对照。如果差异是因为某一重要预测基础发生变化的,而这一基础在披露预测时就作为基础性条件披露的,或者导致差异的原因在预测时没有作为基础披露,当时不作为预测基础是有充分理由的,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这一要素的要求。
(三) 警示性陈述足够与否
一般性的警示,比如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甚至是说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之类的文字都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警示性陈述必须传递实质性信息,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的一个相关案例看出,具体情况是某发行人预测它在出售新药产品之后利润将大幅增加,还说明这种预测率尚待有关部门批准,而且还要进一步说明到目前为止就其所知,有哪些障碍可能阻止新药达到相关标准。如果这样做,其警示就应该被认为是符合足够的要求了。
华东政法学院 井涛
保证金独立存管难在清理两户
周晓同志:
去年下半年,管理层要求券商实施保证金独立存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新规则实施后,营业部的资金存取比以前麻烦多了。我们想知道,这一情况的出现,确实是因为规则要求使然,还是营业部有意为难客户?
浙江 吴先生
吴先生: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家券商必须最迟于2005年年底之前完成五项内控要求,即1、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督;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3、各家券商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应适当分离、相互制衡;4、各家券商对营业部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5、各家券商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各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在五项内控要求中,对于各家营业部来讲,工作量最大、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莫过于要对营业部的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以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
由于历史及管理上的原因,营业部客户账户的不规范问题,一直比较普遍。如客户开户姓名不齐全、开户证件号码没有或不合逻辑、借用他人股东卡、身份证开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名称不符,或与身份证件不符,或一个证券账户对应多个资金账户、或一个资金账户又对应多个证券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存在一对多,或营业部信息系统内的主要信息(姓名、股东卡、身份证号、代理人资料、预留银行账户)与留存的书面资料不一致、不完整,或客户代理人的授权书不合要求、以及还存在客户融资、融券、透支、三方监管、抵押等账户。而这些不规范的账户,既给营业部的经营,同时也给投资者自身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隐患和风险。
当然券商的保证金独立存管,也赖于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一、确保投资者自身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形成投资者对自身权益保护及权利主张的前提。投资者应主动与开户营业部取得联系,将自身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做到要素齐备,做到自身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清晰,并做到自身资金账户与自身预留银行收款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为此,对开户资料不齐、要素不齐的账户,对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之间一对多的账户,对授权手续不完整的账户,对联系地址、电话或手机、以及传真或电子信箱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均应在此次券商保证金独立存管工作中,配合营业部自行予以补齐、清理和完善。
二、规范投资者自身的交易行为。券商的保证金独立存管工作,实际上是对营业部经纪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要保护,但这种保护首先是建立在投资者自身交易行为的合法、有效基础之上。若投资者自身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规定,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
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明确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属营业部与客户签定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
同时,证监会在《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中规定,证券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给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和业务合同文件中明示证券营业部无权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投资者签订业务合同,并应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因此,为自身利益的保护,投资者对于与营业部之间超范围的合同关系及交易行为,也应该主动作出清理。
三、理解营业部的规范做法。现在投资者对营业部常有不少的抱怨,认为营业部没能像先前一样向投资者提供便捷服务,诸如嫌营业部现开户手续麻烦,要投资者签字的协议、文本多。嫌营业部现要求投资者临柜办理的业务多,如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除公证或认证外,还要投资者亲临柜台签署。对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或续期的,也要投资者亲自到营业部办理有关手续。又嫌现营业部的取款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如机构支票转入的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取出,机构账户的资金不能转出到个人账户,对银证电话转账的,每户每天有转出金额上限的设置,等等。
事实上,投资者应该理解营业部上述符合证券交易规则及行业要求的规范做法。投资者与营业部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行业的操作规程,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经纪业务中,投资者与营业部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投资者的指令,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从根本上维护的是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随着券商的保证金独立存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相信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将在规范的基础之上形成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联合证券 陈华(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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