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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18 商务部网站

  第五十二条凡来我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三条 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四条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五十五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信息来源:固原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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