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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省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8条举措贯彻落实“国八条”精神,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对稳定本地区房价负总责
《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遏
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把稳定住房价格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住房价格的长效机制,政府主要领导对稳定本地区住房价格负总责。
鼓励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
加快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建设与消费,积极鼓励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限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房及大户型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竣工项目,各市县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利润控制在
3
%以内
各地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的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切实降低开发成本,严格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去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近期居住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际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60%。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增加
10
%的廉租住房覆盖面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廉租住房覆盖面。要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土地两年未动工要无偿收回使用权
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地”行为。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征收转让环节营业税,加强信贷管理
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金融机构要缩紧房地产信贷发放,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纠正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严禁期房转让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开发商列出不良纪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对房价实行动态监测
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将土地供应与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费者理性投资与消费,促进市场的理性发展。
(信息来源:江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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