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阐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5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05年7月12日上午9:30在公司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世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共有6名股东及股东代理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19240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69.8142%。参加表决的法人股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1923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69.8105%;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104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83200000股的0.0125%,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0.0038%,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本案为历史遗留问题,本着为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原则出发,避免近期光大银行通过法律程序直接向本公司行使追索权,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为武汉东湖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24日到期的5000万元贷款展期6个月提供担保,原对光大银行的担保条件不变,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提拱的反担保条件也不变,公司董事会应督促相关各方完善相关手续。
同意1924026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