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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生:外国商标在中国得到了切实地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范思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11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李东生说,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了51.66%;其中查处涉及外国注册商标案件5401件,比2003年增加了158%。今年上半年,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813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4%;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45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5.8%。

  他指出,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中,依法对驰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自2004年至今年6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商标管理和商标争议中共认定外国驰名商标30件,涉及9个国家或地区。

  李东生强调,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中外商标注册人是一视同仁的。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不管注册人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

  李东生认为对中外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保护,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商标事业的繁荣,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商标来华注册。据介绍,1983年,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即全年商标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不足2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为1687件;2004年申请量达到了58.8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超过6万件。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前列。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商标已达237万件,其中外国企业在华注册商标达到了42.2万件,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

  会上,李东生还向记者介绍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商标保护体系的有关情况。他说,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双轨制”,即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针对“西方国家一直指责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刑事处罚比较少”的问题,李东生介绍了我国在加大刑事处罚方面的进展。他说,去年12月份“两高”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刑事处罚门槛。他解释说,规定有7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伪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等起刑的标准,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是20万元和10万元,现在都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原来是5万元才能移交,现在降为3万元,这样就加大了对商标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据李东生介绍,自去年12月份“两高”解释出台以后,今年移送的案件增加了。李东生特别指出,这就说明“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确实加大了对商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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