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之于旅客不是什么都能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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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04 经济参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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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旬,我国又一家新的民营航空企业——春秋航空公司即将“飞上蓝天”,这家以低成本低票价为卖点的航空公司将取消一切看似“多余”的服务。 航空公司成本分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以及机上餐饮、行李托运等服务项目,皆属可控成本。但可控成本一般只占30%左右,更多的成本是不可控成本,主要包括航材、航油及飞机的起降费用等。所谓低价航空,是在可控成本上做文章。
航空公司“降低”服务有一个好听的叫法:省之于旅客,让利于旅客。正是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一切“多余”的服务都在取消之列:限制免费行李数量,将最高免费行李额从一般的20公斤降至15公斤;餐食自行解决,仅免费提供1瓶300毫升的矿泉水;没有廊桥和摆渡车,使用较远的机位,旅客需徒步上下飞机,重复使用塑料登机牌…… 有一项“多余”服务被取消,让我颇为不解:对于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班,不提供餐饮,延误4小时以上、当天晚于22时以后提供带盥洗设备的标准间住宿。至于延误赔偿,春秋国旅董事长王正华解释,去年春秋航空曾在民航资源中国网上作过为期近两个月的调查,发现航班延误时旅客最想得到的并不是现金,而是知情权和继续旅行——言下之意,主动赔偿不可能。 难道乘客的合法权益也是“多余”的,也必须为低价而舍弃吗?照春秋航空的做法,它当然是“省之于旅客”了,但何谈“让利于旅客”呢?因航空公司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省之于旅客”有一个尺度问题,只有把握住这个尺度,后面的“让利于旅客”才有可能名副其实。这个尺度就是乘客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容“节省”。这些权益包括:生命安全的权益,不能说低价所以降低安全投入;财产安全的权益,不能说低价所以东西丢了一律不赔;保证服务质量的权益,不能说低价所以以次充好;获取侵权赔偿的权益,不能说低价所以延误有理找我没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益;“节省”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