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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百个法律管不住事故频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04 经济参考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称,已颁布实施两年多的《安全生产法》,在执行中遭遇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以来,以这部法律为中心,我国形成了一整套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据粗略统计,全国人大所立的与安全有关的法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30多个加强安全
生产的通知,各部委的规章有100多个。用李毅中的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加起来,一寸厚的装订本有3大本。

  然而,为什么上百个法律都管不住“官煤勾结”,管不住“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这也应了这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法律的工具性并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套用《圣经》里面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然而,许多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却认为《安全生产法》抬高了市场准入,影响了当地的招商引资。在这样的地方保护主义下,执法和监管力量的缺席,直接导致了企业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就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长此以往,事故如何不频发。

  说明白了,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形式主义”。一方面,制度在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业已建立,可以说对“安全生产”在法理上、条文上有着完整的建制;然而另一方面,制度应然与实然的背离,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使得制度在运行中往往被架空。既然在社会运转中,制度的运行被形式化了,自然需要其他替代品来代替制度的实然功能,这就给潜规则的发生创造了发育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不论是当地官员充当保护伞,还是有权者干脆直接下海,借煤炭来发一笔财、狠捞一把就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干部的一种“条件反射”。制度在那摆着,而真正起实际作用的却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根据美国学者弗雷得·雷各斯教授的行政生态理论,中国应该属于一种过渡时期的棱镜型社会,权力运行“太极化”,使得违法成本低廉,组织结构层面的多重性也使得机构臃肿和职责不分,更加速了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并滋生腐败现象。虽然政府权力开始与其他社会公共行为分离,但并未从社会政治行为中完全分化出来,专业机构业已建立,却流于形式,整体行政效能并不高。

  当法律被束之高阁,被架空的法律制度造成的不仅仅是监督的缺席,更重要的是引发民众的制度信任危机。上百个法律都管不住“事故频发”,这让立法者尴尬,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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