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1、“国电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年7月18日起至2005年7月17日止计算2004年度利息,票面利率为1.1%。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1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7月15日(每年7月17日为付息登记日,但2005年7月17日为非交易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
4、除息日为2005年7月18日。
5、兑息日为2005年7月22日。
本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国电转债”至2005年7月17日止满两年,根据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国电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3年7月1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2003年度利息已经兑付,2004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7月15日(每年7月17日为付息登记日,但2005年7月17日为非交易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本年票面年利率为1.1%,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1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7月15日(每年7月17日为付息登记日,但2005年7月17日为非交易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
2、除息日为2005年7月18日;
3、兑息日为2005年7月2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电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国电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国电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国电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国电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刊登于2003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号国际投资大厦B座
咨询电话:010-58682100,58682103
咨询传真:010-58553822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