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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要求设反贿赂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0:03 北京现代商报

  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针对《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上周五举行听证会。供货商与零售商在现场就违约责任、账期结算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2个多小时的“交锋”。

  此次听证会是在前期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拖欠货款、乱收费、不合理降低返款比例、随意单方变更合同,这些纠纷成为围绕在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一道鸿沟。
在此次听证会上,来自“朝批商贸”、“古船”、“世行商贸”、“育青”、“仙源酿造”的5位供应商代表,以及“家乐福”、“京客隆”、“华普超市”、“翠微大厦”的4家零售商代表,在政府官员、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在场的情况下,充分阐明自己的意见。供货商违约不结账责任应明确

  供货商表示,在眼下市场竞争激烈和零售商倒闭破产加剧、信用极差的情况下,合同规定,零售商不能按期付款应按每日支付违约金,供应商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到期不结账、账期过长的问题,供货商希望能将赊期和违约不结账的具体责任明确到合同中。因为从目前倒闭的40家超市情况看,都是利用赊期的不明确套取资金或者抽逃资金。同时对出厂的产品,因销售过程中商场的因素和管理造成的质量下降,应由零售商来承担。零售商供应商不按时送货该处罚

  零售商代表认为,合同对零售商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但对于供应商不到货的情况该怎么处罚却没有涉及,仅规定延迟到货3日以上支付违约金,零售商并有权取消该批订单。实际上,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供应商不送货造成超市货架空闲要给予处罚。超市应加入反贿赂条款

  零售商代表华普超市代表商超提出建议,合同文本应加入反贿赂条款,避免采购员和供货商相互索贿行贿。眼下,零售商采购员有向供货商索贿的可能,供货商的业务代表也可能为自己的利益会贿赂采购员,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取证非常困难,但希望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这是商业道德,也是一个公平的问题”。律师要确定行业监督机制

  围绕《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效率该由谁来监管的问题,法律专家建议,在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应该负起这个责任。为了避免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更大纠纷冲突,建议建立零售商网上信息公示系统,将违规企业锁入“黑名单”中;建议对以“促销服务”面目出现在合同中的促销费用进行行业规定,避免制造型供应商的负担过重。

  商报记者 吴颖 J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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