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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就是物的归属,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规定,如果物权的界定不清晰,就会引起各种社会问题。例如,很多房产业主经常发现,自己对已购房的管理权还不如物业管理公司大。对于这个问题,广东省曾经在1994年出台《物业管理条例》来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因为其中涉及到一些基本人权问题,在实际实施中受到很大局限,出台大法来界定这些关系就成为社会的需要。因此,建筑区分所有权的确立也就成了《物权法》草案中的热点之一。
但是,要通过《物权法》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对建筑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有更加明晰的规定。拿成员权举例,一个占有30平米房子的业主和占有200平米房子的业主的成员权就应该有所区别,如果在业主代表大会中投票决定一项事务,两者的票数就应该有所区别。在国外,大小业主所占票数有明确的计算公式,我国对这个问题也应该有所考虑。
另外一个热点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外大部分国家的不动产都是在统一的机构进行登记,有些国家是统一在法院登记。而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省市是统一机构登记,有些则是多个机构登记。广东省出于便民考虑,规定统一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却增加了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此次《物权法》草案也有望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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