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胡晶)信誉卡,顾名思义,是一种信誉的代表。但日前,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对我省的信誉卡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结果并不乐观。许多商家自行定制的信誉卡中,霸王条款现象比比皆是,已经失去了“信誉”的本义,俨然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罪魁祸首”,甚至成为阻碍消费者维权的壁垒。一半商家不使用信誉卡
早在1985年,我省就《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轻工、肉类及其制品
、水产品、粮油等行业要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表明我省信誉卡制度已经有二十几年的时间。但是昨日,记者在采访时却发现,信誉卡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使用率仅占50%。其中地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使用率较低。
在长春市某地下商场,记者以购买手机链为由,要求商家开具信誉卡,但是却遭到商家的“甜蜜”拒绝,“在我这里买货你放心,如果有问题,拿回来找我就行,不用开信誉卡。”但是记者以“给朋友买的,怕她不喜欢,自己来换”为由,坚决要求开具信誉卡时,该商贩立即表示,“我们没有信誉卡。”不仅如此,在重庆路某美容美发店,记者的朋友再三要求商家开具信誉卡,但商家表示“我们这里从来不开信誉卡”。“霸王”信誉卡随处可见
不仅如此,使用中的各种信誉卡上,明显带有“霸王条款”现象。某韩国商品专卖店的信誉卡标明,“商品如有质量问题,请在三天之内携收款单到我店调换(只可调换一次),不予退货。”而根据国家“三包”法的规定,在“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家应该给予退货。
除此之外,某手机专卖店的信誉卡上,标注着“手机‘三包’期限以手机出厂日期为准”,而“三包”法明确规定,“三包”期应该以消费者购买商品当日开具的发票开始,即使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或不能提供发票底联等情况,“三包”期应依照主机身号(IMEL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消协:开始统一制定信誉卡
省消协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信誉卡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保障,同时也是对商家销售行为的一种约束,但是在实际运行当中,商家往往为逃避责任,在信誉卡中设制种种“霸王条款”来推卸责任。这其中,消费者对开具信誉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商家在信誉卡上做手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对此,去年省消费者协会对信誉卡市场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后,向社会推荐了由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监制的、统一的“信誉卡”,并在今年开始实施。目前已有部分商场试点使用,并在今后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