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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据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一工作人员介绍,这“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那么,该“规范”在福州实施的效果如何?
日前,记者在福州鼓屏路的一家烟酒零售店看到,一个中学生模样的男孩,不到2分钟就买走一箱啤酒。姓赵的店主介绍说,时至酷暑,未成年人来买啤酒的较为多见。面对记者关于商务部规定的询问,赵店主一脸茫然:“不知道有这种规定。商家是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总不能让我们查人家的户口。”
记者在白马路的一家酒吧里看到,三五成群地聚着几拨未成年人,其中有4名初中毕业生聚在一起,欢庆中考胜利,他们的桌子上已堆满了不少空啤酒瓶,可是还在嚷着“送酒来!”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相关商店中还未出现对未成年人禁售酒类标语,不少商家在表明支持规范的同时,对于采取何种措施实行该项规范,都表示不太清楚或还未考虑。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陈祥健认为,从社会的实际情况看,无论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存在着因可操作性差而出现明显缺位的现象。这就需要制定强制性的禁售细则,明确违反后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罚,增强禁售条款的可操作性。
(摘自《海峡都市报》)
《市场报》 (2005年07月0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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