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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7月6日,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起诉第二大股东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钢公司”)的欠款119,353,501.97元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一、有关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钢公司偿还欠款119,353,501.97元及利息,并诉前请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轮侯冻结北钢公司持有本公司135,000,000股法人股(详见2005年3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判决情况
2005年4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公司起诉北钢公司的欠款纠纷案并判决如下:
1、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19,353,501.97元。
2、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610,152.5元,财产保全费60万元由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7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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