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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意见提交日期: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保荐机构声明
1、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保荐机构作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保荐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保荐意见是基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均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行其所负有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保荐意见。
3、本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但上述评价仅供投资者参考,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4、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保荐意见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保荐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保荐意见不构成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作出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绪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共同提出进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向,经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
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向董事会并全体股东提供保荐意见,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详细情况载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
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
释义
在本保荐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银鸽投资 指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漯河制浆造纸股份有限
公司”、“漯河银鸽制浆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银鸽集团指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
司”),为银鸽投资的非流通股股东,现亦为银鸽投资的第一大股东;
许继国际指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银鸽投资的非流通股股东;
漯河经投指漯河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为银鸽投资的非流通股股东;
辽机股份指辽阳造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银鸽投资的非流通股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 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持有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的股东,目前包括:
银鸽集团、许继国际、漯河经投及辽机股份;
流通股股东 指持有公司流通A股的股东;
流通对价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的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银鸽投资股票将获赠非流
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银鸽投资股票;
本次股东大会 指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意见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一、银鸽投资规范经营情况
(一)核查结果
本保荐机构根据银鸽投资已披露的公开信息进行核查,截止到本保荐意见书出具之日,银鸽投资最近三年内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04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监罚字[200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责改字[2004]1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1、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查明银鸽投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中对配股时大股东漯河市国资局出资不实的情况未如实披露和虚增在建工程
1998年5月,银鸽投资股东大会讨论通过配股方案,原国家股股东漯河市国资局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900万股配股。当银鸽投资得知漯河市国资局可能无法在短期内筹足配股资金6,300万元时,银鸽投资在1998年6月虚增在建工程3,095.64万元,虚减银行存款3,095.64万元,为漯河市国资局配股缴款做准备。1998年9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银鸽投资的配股方案,配股缴款期限为1998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漯河市国资局应交配股资金6,300万元,当时实际支付3,181.20万元,其余3,118.80万元在1998年11月9日验资时由银鸽投资借款垫付。2000年12月5日、6日,漯河市国资局将所欠配股资金3,118.80万元还给银鸽投资。
对配股资金是否到位的情况,银鸽公司董事会在1998年11月24日公告披露的配股股份变更公告中做出募集资金到位的虚假陈述,并在2000年年度报告前一直隐瞒这一重大事实。同时,银鸽投资在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中,对虚增在建工程3,095.64万元未予调账改正,此项造成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虚假。
(2)200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银鸽投资在2000年的会计报表中对郑州分公司投资收益1,119.34万元的内容没有汇总,导致公司2000年财务报告虚假陈述。
鉴于银鸽投资的上述违法事实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银鸽投资罚款40万元,对原董事长韩国忠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原副董事长王也难、原董事兼总经理颜秀英、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原副董事长周家银、原董事周正国、李兴中、赵磊、张松枝、王长河、王俊峰、张帆、当时时任董事程志伟、周文普处以警告。
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公司必须在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河南省证监局验收。
2、公司整改情况
银鸽投资收到证监罚字[200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责改字[2004]1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已对上述情况进行自查并完成整改(见《上海证券报》2004年8月5日、8月11日公告)。
经银鸽投资自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原大股东配股出资不实情况,漯河市国资局已于2000年12月5日、6日将所欠资金3,118.80万元归还银鸽投资;对虚增在建工程3,095.64万元的情况,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已经调账改正;公司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对2000年会计报表中郑州分公司投资收益1,119.34万元进行了重新汇总和纠正。
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时任领导班子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省证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河南省证监局验收完毕。
3、核查结果
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2004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罚字[200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责改字[2004]1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所涉及的银鸽投资违法行为均发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及2001年,银鸽投资已于2002年4月12日前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二、银鸽投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银鸽投资有4家非流通股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银鸽集团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银鸽集团持有公司14,588.8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银鸽集团成立于2002年9月,注册资本为15,880万元,法人代表为杨松贺,经营范围为:“从事资产经营、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咨询业务;日用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持有银鸽集团93.70%的股份,为银鸽集团实际控制人。
2、许继国际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许继国际持有公司3,685.52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许继国际成立于2002年7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人代表为王纪年,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的储运、安装、调试、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成套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国内贸易(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许继国际90.00%的股份,为许继国际实际控制人。
3、漯河经投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漯河经投持有公司2,467.68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漯河经投于1992年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人代表张民生。经营范围为:“技术改造投资、引资融资”。漯河经投实际控制人为漯河市财政局。
4、辽机股份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辽机股份持有公司1858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辽机股份设立于1995年5月8日,注册资本1300万元,法人代表李生。经营范围为:“造纸机械设备及配件设计、制造、安装;汽车货运、金属材料、建材、化工产品”。辽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李生。
(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全部非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冻结和质押的情形。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权利,将持有的非流通股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予流通股股东,以保护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市值不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受到损失。
(二)具体方案
1、方式: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支付对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5,532.80万股。
4、获付比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银鸽投资流通股可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银鸽投资的股份。
(三)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取流通权的股份的分步上市流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承诺在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后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银鸽投资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后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的18个月内,通过证券市场所减持银鸽投资股票的价格不低于4.50元(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2、非流通股股东许继国际、漯河经投及辽机股份一致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承诺在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后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银鸽投资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四、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评价
(一)合法性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银鸽投资目前未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有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异常的情形。
2、根据银鸽投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银鸽投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全部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冻结或质押情况。
3、银鸽投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签署协议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银鸽投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经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发[2005]32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6、银鸽投资将就上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通知和证券交易所操作指引规定程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1、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
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主要通过参考成熟市场可比公司来推断。
a、方案实施后市盈率倍数
根据海通证券研究所的统计结果,国外成熟市场中,欧美地区造纸行业上市公司2005年动态平均市盈率为20倍左右,亚洲新兴市场造纸行业上市公司2005年动态平均市盈率为10倍左右。
b、每股收益水平
银鸽投资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管理层预计公司2005年净利润可达7,400万元左右,每股收益可达0.20元左右。
c、价格区间
如比照欧美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每股价格应在4.0元左右。如比照港台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每股价格应在2.0元左右。即使假设国内证券市场股权分置完成后的整体估值水平低于欧美市场,而于港台地区接近,但考虑到公司未来两年盈利能力增长潜力较大(预计公司2005年盈利同比增长幅度将高于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理应享受高于行业平均的估值水平。预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2005年动态市盈率可达12-13倍左右,相对应的股价水平在2.4-2.6元之间。
2、流通股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假设:
R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
股权分置改革前股价水平为P;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价为Q。
为保护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市值不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受到损失,则R至少满足下式要求:
P = Q×(1+R)
截至6月20日,银鸽投资最近6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为3.30元(即P),以预计的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区间2.40-2.60元确定为Q的估计值。将P、Q的数值代入前述等式,可得: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的区间为0.269-0.375。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银鸽投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银鸽投资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股份,即实际方案的R为0.38,可在理论上满足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失的要求(即R应大于0.269-0.375)。
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做出了持减价格及时间承诺。针对减持时间的承诺可有效避免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的短期内,公司股价因股票理论供应量的急剧增加而严重偏离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针对减持价格的承诺则表明控股股东的持股信心,控股股东不会在其认为合理的价格以下减持股份。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价变动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假设其持股成本为2005年6月20日停牌前6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即3.30元每股):
(1)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银鸽投资股票价格下降至2.43元每股(下跌了38.27%),则其所持有的股票总市值与其持股成本基本相当,即流通股股东处于盈亏平衡点;
(2)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票价格在2.43元每股的基础上每上升(或下降)1%,则流通股股东盈利(或亏损)1%。
4、结论
参照境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并综合考虑银鸽投资的盈利状况、目前市价、非流通股东关于流通锁定期承诺及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等因素,保荐机构认为银鸽投资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
(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的影响
1、股东利益的一致性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非流通股的价值实现是不完全的,其转让价格往往只是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加少量溢价或没有溢价,非流通股股东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出发,往往更关心股票的账面价值???每股净资产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只是会计记录的历史成本的反映,并不反映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从而可能使非流通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偏离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并形成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持续冲突,造成对公司治理的扭曲。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的价值实现不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价值。非流通股东的长远利益将主要取决于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使非流通股股东的激励机制更加合理,并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一致,优化公司治理。
2、公司控制权市场有望形成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导致的股价低迷,常常诱发市场参与者对公司发起收购,争夺公司控制权,从而给公司管理层以强大的压力改善经营。在我国的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绝大部分股票无法在证券市场流通,无论经营好坏,股价高低,公司管理层都不会面临来自市场的收购压力,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公司控制权市场有望逐步形成,从而形成强大的市场压力迫使公司管理层更加高效地经营管理。
3、公司管理层面临更加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由于股权分置,长期以来国内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被扭曲,公司股价不能准确反映公司价值和经营业绩的变化。全流通实现后,国内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公司股价与业绩间相关关系大大加强。因此,公司经营层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有了客观的市场评价标准。同时,在成熟资本市场上,管理层激励手段,如经理股票期权等,多依赖于股票市场和公司股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未来公司对管理层激励手段大大丰富,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五、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经就银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保密协议、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改革的协议、承诺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以下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银鸽投资的股份,及在本保荐意见书出具前六个月内买卖银鸽投资流通股份的行为;
2、银鸽投资持有或者控制本保荐机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银鸽投资权益、在银鸽投资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银鸽投资提供担保或融资;
5、其他可能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银鸽投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8月5日,该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
(二)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切实相关,为维护自身权益,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公司股东积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不少于三次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将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关于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时间、条件、方式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理性分析,做出自我判断。
(五)本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但上述评价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对银鸽投资的任何投资建议,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六)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包括银鸽投资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广大投资者注意,银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存在以下风险:
1、银鸽集团持有的公司国家股的处置需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如果国资委否决了本次国有股处置行为,则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宣布失败。如果在本次临时股东召开前5个交易日仍无法取得国资委的批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请投资者谨慎判断该事项对公司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3、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股份有被司法冻结、扣划的可能,将对本次改革造成一定不确定因素。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上市公司至登记结算公司针对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办理临时保管,以防止该部分股权被质押或转让,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若非流通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扣划,以至无法支付对价,则公司将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尽快解决。若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仍未得到解决,则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延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延期时间不超过30日,若在延期内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未解除司法冻结、扣划,则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取消。请投资者关注此项风险;
4、股权分置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证券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股价波动可能会对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5、在对价计算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对2005年整体经营状况进行了预计,存在公司2005年实际盈利情况未达到或超过公司管理层所作预计的可能;
八、保荐结论及理由
作为银鸽投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保荐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各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改革有关各方做出的相关承诺和预测得以实现;
3、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4、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在此基础上,海通证券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通过对银鸽投资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和对银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认真研究,出具以下保荐意见:
银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的原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得到了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基于上述理由,本机构愿意推荐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九、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 林涌、李保国、孙剑峰
项目主办人: 纪晨
联系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6楼
联系电话: 021-53594566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林涌 李保国 孙剑峰
二○○五年七月七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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