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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意见提交日期:二○○五年七月四日

  保荐机构声明

  1、本保荐机构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双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长力股份及其非流通股股东等参与方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保荐机构作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保荐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3、本保荐意见是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各方均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行其所负有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本保荐意见。

  4、本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但上述评估仅供投资者参考,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5、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保荐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保荐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保荐意见不构成对长力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作出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前 言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股权分置问题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

  受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供保荐意见。本保荐机构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保荐意见,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制作。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保荐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1、长力股份

  长力股份是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赣股[1999]08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9]08号批准证书批准,由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所属的与汽车弹簧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出资,并联合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江西上饶信江实业集团公司、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9年9月16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

  2003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09号文核准,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同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07。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500万股。

  2005年5月30日,公司实施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04年末总股本12,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0股派4.00元(含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000万股。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傅民安

  注册资本:215,130,000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1月10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汽车板簧、扭杆弹簧、圆簧、减震器、弹簧扁钢、建材螺纹钢、板簧专用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其他附属钢制品的批发、零售。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法人代表:傅民安

  注册资本:1,926,661,000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5年9月5日

  主要经营业务:钢锭、生铁、钢材、模具、锡铁、钢板、汽车板簧、水泥、石灰石、焦炭、焦化副产品、冶炼、制造、加工、自销;出口本企业产品;进口商品(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出口商品除外)、建筑安装、铁矿石、氧气、液氧、液氩、液氮批发、零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上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

  3、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为: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由“江西上饶信江实业集团公司”更名)、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合计持有公司非流通股8,180,000股,占总股本的3.26%。该四家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截至2005年6月17日,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截至2005年6月17日,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状况如下:

  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情况。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0.23%股权,其他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原则

  1、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方案操作简单,易于被中小投资者理解。

  3、制定分步上市和限价上市措施、实施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召开催告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采取适当的停复牌措施和方案推介安排,防止二级市场炒作,维护市场稳定。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长力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方案

  1、方式: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以送股的方式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支付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支付对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30,000,000股。

  4、获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付3股。

  5、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2日

  6、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分步上市流通承诺:

  (1)方案实施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第1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第1项承诺期满后,在三十六个月内当且仅当在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因公告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而停牌的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3.39元时,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

  ④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当长力股份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收盘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设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价格为P,调整前的价格为Po。

  Po

  送股或转增股本:P= ???????

  1+N

  Po+AK

  增发新股或配股:P= ???????

  1+K

  Po+AK

  两项同时进行:P= ???????????

  1+N+K

  派息:P=Po-D

  (2)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③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原有非流通股股东实施本方案需支付的对价以及支付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本及可上市流通股股本的情况

  如果长力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得到顺利实施,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以上表格系基于公司股本在此期间不发生变动的假设下所编制的,未来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对价支付的测算方法及支付水平的合理性分析

  1、测算方法的合理性

  股权分置溢价是支付对价的基本理论依据。股权分置溢价是指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流通股的发行、再融资和交易价格高于全流通条件下的均衡价格,由此产生的非正常溢价。一般来说,全世界股票发行都可能对净资产有溢价,这可解释为上市前企业的商誉等无形资产及创业利润,应归发起人股东所有,这是合理的溢价。

  考虑到IPO时,流通股股东以超额溢价认购公司股本,贡献了大量的资本公积金。本方案试图通过非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方式支付部分流通股股东贡献的超额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从而使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接近于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非流通股东持有的股份获得流通权。

  公式1:

  非流通股股东享有的超额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非流通股股数×(发行后每股资本公积-发行前每股资本公积)

  公式2:

  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价值=非流通股股东享有的超额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发行新股时流通股股东应承担的合理溢价

  公式3:

  发行新股时流通股股东应承担的合理溢价=发行的流通股股数×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发行时的合理溢价率。

  公式4:

  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价值

  非流通股股份应该支付的对价数量= ???????????????????????????????????

  流通股的价格

  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价值=7,500×(2.4211-0.5154)-5,000×2.34×0.5=14,292.75-5,850=8,442.75(万元)

  非流通股股份应该支付的对价数量=8,442.75/3.47=2,433.07(万股)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0×2,433.07/10,000=2.43股

  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市场股价的短期波动可能影响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收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总额为3,000万股股票(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股股票),比非流通股流通权价值所对应的2,433.07万股股票(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2.43股股票)高23.30%。

  2、对价支付合理性分析

  (1)测算方法中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在上述测算方法中,假定公式3中的合理溢价率为50%(该合理溢价率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对每股净资产的溢价率)。

  在国外成熟的股票市场上,新股发行的市盈率通常为10-12倍。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等式来确定市净率、市盈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关系:

  发行时的市净率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 发行前每股收益

  = ????????????????? =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前每股收益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市盈率×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引入发行前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来计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市净率,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盈利能力。

  公司发行前三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9.82%。因此,按照10-12倍市盈率计算,那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市净率大致在1.98-2.38之间。也就是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合理价格为每股净资产值的1.98-2.38倍。

  此外,从国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净率水平来看:

  数据来源:Bloogberg,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因此,合理溢价率取值为50%,其对应的市净率为1.5(溢价率=),低于成熟市场上的平均市净率水平1.72,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计算支付对价时,可以用停牌前除权除息后共15个交易日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3.47元折股,也可以用停牌前3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3.61元(除权除息前的价格相应做了除权除息的处理)折股。

  公司选择较低的价格3.47作为折股价格,也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2)流通股股东在方案实施前后所持股份价值的变动情况

  其中,方案实施前的流通股股东所持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3.39计算,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所持市值按照方案实施后公司的合理价格计算。在这里,参照国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假定公司合理市盈率倍数为9-10倍,方案实施后公司二级市场合理价格在2.7元以上。

  (3)方案实施前后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分析

  停牌前除权除息后共15个交易日按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3.47元,停牌前3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为3.61元(除权除息前的价格相应做了除权除息的处理)。按照停牌前30个交易日均价3.61元来衡量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按照每10股流通股获得3股股份对价计算,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后,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摊薄为2.78元。

  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公司的合理市盈率在9-10倍。如果今年每股收益和去年持平,为0.30元。以此推测,公司的合理价位在2.78元以上。因此,本次方案的实施,能够保证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五)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措施

  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长力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采取了如下措施:

  1、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创造便利的条件,长力股份将采取现场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网络投票三种投票方式,并进行不少于3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

  2、本方案获得批准不仅需要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可生效。

  3、对长力股份控股股东持有的获得流通权的股份作出了交易或转让的限制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责任公司还承诺,在获得流通权后的十二个月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满后三十六个月内,当且仅当在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因公告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而停牌的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3.39元时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

  (六)结论

  综合考虑长力股份的盈利状况、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以及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流通锁定期承诺等因素,本保荐机构认为长力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较好地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股权结构合理的市场,其市场参与者往往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长期以来,股权分置问题已成为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现象,在一个尚未完全市场化的股票市场中,客观上助长了市场的高投机性,造成了股东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激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矛盾,诱发了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能够有效降低流通股股东的持有成本,使股东具有同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我们认为,长力股份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将促进公司形成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得到较大改善。

  四、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长力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包括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保密协议、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核查,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以下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长力股份的股份,及在本保荐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买卖长力股份流通股份的行为;

  2、长力股份持有或者控制本保荐机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长力股份权益、在长力股份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长力股份提供担保或融资;

  5、其他可能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其他事项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事项尚须长力股份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可生效。股权分置改革与各位股东的利益切实相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各位股东积极参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充分行使表决权。

  2、长力股份为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而导致的公司股权变更事项需要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对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能否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有关风险。

  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不少于三次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将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关于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时间、条件、方式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8月2日,该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和国资委批准后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实施本方案的支付股份方案。

  5、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8月3日)起持续停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方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票于支付对价股份上市日复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方案未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票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本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

  6、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创新和试点方式探索,在尚处于初级阶段和发展当中的我国证券市场,该等事项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风险;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受公司情况、股票供求关系、宏观经济走势、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7、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仍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投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8、本保荐意见书旨在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是否公平、合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价,虽然我们对对价支付的合理性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和分析,但并不构成对长力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理性分析,做出自我判断。

  七、保荐机构意见

  (一)主要假设

  本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的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试点有关各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3、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试点方案。

  (二)对长力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及公告后认为,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长力股份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无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根据长力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长力股份非流通股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得到长力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一致同意。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已经分别批准其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股以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已经长力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6、长力股份将就上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规定程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尚须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将导致长力股份发生股权变更,需要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长力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及《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力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国信证券愿意推荐长力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八、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眭衍照 凌文昌 龙涌

  项目主办人:龙飞虎

  项目组成员:范茂洋 马军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座20层

  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6215566

  传真:010-66211976

  九、备查文件、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1、备查文件:

  (1)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签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4)独立董事意见书

  (5)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6)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7)公司章程

  2、查阅地点

  单位名称: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小龙 刘韬

  联系电话:0791-8394025 8396314

  联系传真:0791-8394023 8394075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

  邮编:330012

  3、查阅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保荐代表人: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7月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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