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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全国首例女职工为寻求和男职工在破产安置中的同等权利,状告单位性别歧视案,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了清算组做出的“正式退休决定”,重新为黄永颀等7名女职工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性别歧视司空见惯。面对性别歧视,忍气吞声往往是女性的首选做法。成都市这7位女工敢于打性别歧视官司,其勇气已经令人翘指称赞。她们到法院起诉时手持《宪法》,要求
法院维护《宪法》中赋予公民的“男女平等”权利,更是创下中国女性维权的最新纪录。虽说这起案件本身并没有太多吸引人的地方,但遭遇性别歧视的女工们将宪法当作维权的最有力的证据,其意义早已超出了此案件本身。
宪法就在每个公民的身边,可是,每每遇到违宪现象时,很少有人意识到宪法就是我们最好的护身符,并很好地运用好这个护身符。也许,在不少人看来,宪法不过是个很虚很空的框架法律,虽然明明知道侵害自己权益的一方违反了宪法,却不屑于用宪法来为自己辩护。事实上,这种视宪法于不见的做法,是在纵容违宪者。违宪者的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违宪的错误不需要支付违宪成本。
前两年,学者刘武俊就提出“消费法律”的观点。按照刘先生的说法,公民应该像消费者消费商品那样“消费”法律。当然,这种“消费”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消费的对象是法律,得到的享受是个人的权益免受侵害。一个国家的法律,就像超市里的商品一样,“琳琅满目”,,每个公民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及时“选购”,然后让这种“法律消费品”给自己带来福祗。如此说来,宪法则好比是公民的日用必需品,一天也少不得。一旦没有将之随身携带,很可能就会成为受害者。可见,树立“消费”宪法、人人竞相“消费”宪法的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法宝。一个社会,如果其公民连最起码的“消费”法律、“消费”宪法的意识都没有,怎么不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
商品走向货架,再从货架走到寻常百姓家,靠商家不遗余力的推销。宪法呢,因为从立法者到执法者还没有将她当作公民的必需品,所以,他们虽然也宣传宪法,但距离宪法真正发挥威力的距离还有很远。
让公民自觉地学会“消费”宪法,司法部门应当鼓励公民运用宪法维权,并且帮助公民用宪法维护权益。一种商品,只有让消费者看到示范好处后才能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法律这种特殊的消费品也不例外,只有当其帮助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赢得官司之后,才能有更多的人乐于“消费”她,而不是将之当作摆设。(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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