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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哈根达斯“脏厨房”曝光后,舆论大哗。哈根达斯中国区总监约见记者时称:深圳公司发生这样的事情是管理上疏忽所致。另一份声明称:此事仅涉及本公司对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及服务。
“管理上疏忽所致”?未免太轻飘飘了吧。在消费者看来,这是一种自我卸责———要知道,“管理疏漏”在我们的道德语境中是一个非常轻、无须承担多少责任的评语。
前有“雀巢碘超标”,后有“哈根达斯脏厨房”,两起丑闻绝非偶然的、个别的“管理疏漏”,而是充分暴露出中国目前制度环境中的企业严重缺乏道德约束能力,缺乏内部道德机制和对不道德行为监控的力度与敏感度,这才导致跨国公司“淮桔为枳”现象蔓延。
“企业的道德约束能力”属于经济伦理范畴,指企业自上而下对自身经营行为和员工行为的道德把握能力。比如说,有一种道德氛围约束企业员工触犯法律的动向,推广一种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标准,对员工的道德标准进行监控等等。
1991年,美国参议院颁布了《联邦审判指导原则》,该准则有一条重要条款,给予公司触犯法律时得到豁免的机会,前提是该公司有充分证据显示,确实为开发出“防止和察觉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机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企业设立内部道德机制和道德标准等等———这个规定直接促使了美国公司中伦理主管职位的出现,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公司道德机制进行整体监控。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幸福》杂志500强企业中已经有很大部分创立了本企业的伦理道德准则、开辟道德投诉线、在董事会层次建立道德指导委员会或是开发了本企业员工的道德水平培训机制———以此强化企业自上而下的道德约束能力。
反思这两起丑闻,远离总公司之外分公司的员工严重违反职业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这是否说明了两家公司严重缺乏自上而下的道德约束能力?如果公司有一个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标准,并有专门高层机构对整个机制进行监督管理的话,会发生如此恶劣的反职业道德行为吗?如果企业有一个严格的内部道德机制对每名员工进行道德培训和道德监控的话,又有几个员工敢违规操作和经营?
哈根达斯这样的知名企业,自然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但制度顶不住道德疲乏症的压力。如果刚性的制度,不辅之以道德与文化软性的,却更为内在的、长期的约束,制度出现漏洞就是迟早的事。
看来,企业缺乏制度约束能力,根子还是出在道德约束患上了疲乏症。要让道德约束不再疲乏,就得像美国那样,对企业违规有严厉的问责,并辅以“防止和察觉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机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的免责条款,企业自然会有道德约束的动力———而从我国企业监管的现状来看,这两者目前都不具备。
作者:曹林 中国青年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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