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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我区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第五至第七年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其中,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或产品,六年内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额度的财政支持,第七年至第十年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三年内还可享受其他各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入驻车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工业企业,从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前三年所
缴增值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由财政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第四至第五年按20%的比例,营业税自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至五年按区、镇(街)级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财政支持,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合资、合作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公益事业、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兴办各类实体,发展政策允许的各种产业。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十七条 投资者开发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信息来源:双桥区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重庆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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