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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和平·福利的租税国家社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9:33 中国经济时报

  ——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访谈

  编者按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大战的危险性大大减少,从发展趋势而言,21世纪的国际社会是租税国家社会,中国目前正处在向租税国家的转变之中,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在由非租税国家向租税国家转变,这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税收或者税法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权,为了人类的和平与福利,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因此,税法必
须保护弱者,保护人权,反对战争,反对军备竞赛,反对国家的军事化,维护宪法的宗旨和原则。在北京大学2005年“全球化与财税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著名税法学家、“北野税法学”创始人——日本大学名誉教授北野弘久作了激情演讲,作者有机会就他的演讲主题,做了专题访谈。

  姚轩鸽

  问:北野教授您在演讲中宣称:21世纪的国际社会是租税国家社会,为什么?

  北野弘久:因为在21世纪的国际社会中,人类的和平、福利、人权等状况,基本上都是由租税来决定的。而且,为了确保世界范围内的人类和平、福利、人权等基本权利,也必须重视租税及租税体系建设。

  问:请谈一谈租税国家的具体内涵?

  北野弘久:简而言之,租税国家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依存于租税的国家。进一步说,租税国家宪政的全部内容,最终都应当归结于怎样征收租税,以及这样的租税将如何被利用。政治在其中的最终作用表现为: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征收和使用税收。因此,可以说,租税国家的宪法典也是一部规定租税征收方法和使用方法的根本大法。而人类的和平、福利、人权等等基本权利,应该都是由这样的租税来决定的。一句话,不论征税还是用税,都必须依据宪法而为。

  问:您在大会发言中说:日本国宪法是一部“和平、福利”的宪法,我们想知道,日本国宪法是不是可以无条件、无原则地规定国民的纳税义务?

  北野弘久:不是,日本国民只是根据租税的征收和使用都符合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承担纳税义务,否则,就有权拒绝纳税。就是说,只能根据宪法的规定征税和用税,这是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的基本条件。在强调和平和福利的宪法基础上,纳税者的基本权利是——纳税者缴纳的租税必须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被使用。比如,国民的和平生存权和各项社会性的基本人权要被保障和尊重,否则,就侵害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问:在您看来,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包括哪些?

  北野弘久: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概括地说有7点:(1)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权利;(2)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3)对违法课税处分等有接受救济的权利;(4)管理租税征收和用途等权利;(5)工薪阶层纳税者权利;(6)纳税者的个人秘密保护;(7)要求公开情报和参加财政预算安排的权利,等等。

  问:纳税人基本权问题一直是“北野税法学”的核心概念,事实上,您是依照宪法理论和人权理论直接构筑了“北野税法学”的基本理论,并将如何使纳税者基本权的具体化、体系化作为自己理论的最终追求和目标,您能不能谈谈纳税者基本权在“北野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北野弘久:为什么要把纳税人的基本权作为“北野税法学”的核心概念?首先是因为:纳税者基本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的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和平与福利、以及人权等等的保障水平。换句话说,21世纪国家社会的和平、福利、人权等的保障,是由国际社会各国的纳税者基本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的程度来决定的。其次,纳税者基本权问题是一系列税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立场。因此,应当将维护纳税者基本权利贯穿于税法理论的始终。我认为,只有把纳税人基本权作为税法研究的核心概念,并在这种理论框架下研究税法的理论问题,才可能解决税法学的基本认识问题、本质问题。

  问:您主张将应能负担原则奉为宪法上征税的根据,理由是什么?

  北野弘久:因为应能负担原则和累进税的原理是社会人权思想的具体化,也是现代福利国家最重要的立法主义要求,这是构成纳税者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因此,我一直认为,应能负担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租税形式。不论是国税、地税,还是直接税、间接税,或者是个人税、法人税,都应该遵循应能负担原则和累进税的原则。这是作为“质的担税力”和最终的课税物件“量的担税力”的具体化要求,而这种要求同样支持综合累进课税。按照这个原则,个人所得税当然要求适用最低生活费非课税原则;在财产税方面,则要求一定生存权的财产非课税或轻课税原则;在消费税方面,则不要求对于所有消费的一般消费税,而只要求限定课税对象,对于每一个课税对象的免税点、税率、纳税方法等区别对待的个人消费税。

  问:有经济学家主张法人所得税不应适用累进税,您是否赞成?

  北野弘久:这种主张是极其错误的。在现代社会中,不论法人还是个人都是个别的法的主体,是独自的社会存在,独自的社会单位。因此,法人主体本身就构成独自的“课税单位”法人,也应该遵循应能负担原则。主张法人所得税不应适用累进税的理由之一是说——法人所得最终归于个人股东。这是一种假想。根据我对日本社会法人的观察,日本的大法人中的多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而且个人股东的占有比率显著低下。与其说是“社团”的,不如说是“财团”的,法人所得最终归于个人股东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必须运用累进税率保护中小法人中多数企业的生存权,以及从业者的生存权。

  问:您一直主张直接税而反对间接税,为什么?

  北野弘久:因为间接税存在种种弊端,特别是它的政治危害很大。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通常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的地位,纳税人在国民主权原理下所享有的监督权、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几乎不可能实现。身为主权者的大多数纳税人(国民)在间接税中不能享受从法律上保护的任何权利,这对于一个租税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消费税占据了这个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导致国民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局面。与间接税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是从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因此,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纳税人对税率的微小提高也都相当敏感并极力反对,因而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款也最为关切,这就对促进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民主宪政转型,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问:在您看来,为了促进“和平、福利”租税国家社会的实现,税收应当如何发挥作用?

  北野弘久:关键是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在21世纪,中央政府最多也只能给人们物质生活提供一些帮助,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服务。这是因为,由于各区域社会的特殊性,相对于人们精神生活水平中的“和平、福利”,中央政府已经无法涉及,因此,它的主要任务应该是调节区域差距,确保各区域人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并以联络协调事务为其基本目标。一句话,未来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因循传统集权型的租税国家,而是尽可能地向地方分权的租税国家方向发展,并使其逐步具体化、现实化和制度化。

  问:在向地方分权的租税国家发展过程中,您认为应该如何具体化、现实化和制度化?

  北野弘久:需要做的事很多,我认为应当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应当把事务权限作为自治事务,大幅度地下放给地方政府,在日本就是下放给市町村,都道府县;第二,在税源分配方面,要把过去的从上而下,改为从下而上,在日本就是要把原来的国—都道府县—市町村改为市町村—都道府县—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全部作为市町村税,将继承税也作为市町村税和都道府县税等;第三,关于法定外税(法定外普通税,法定外目的税)的新设、变更,必须经过最高权力机构的认可。在日本,就是需要总务大臣的协议、同意,要实行“申请制”;第四,作为地方财政调整的地方交付税制度应当更加透明和民主化,分配手续应该有更多的各区域的住民代表来参加;第五,补助金等国库制度作为原则应当废除。只有地方独立税收,地方交付税收入在各个区域社会不能确保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地保留国库支出金制度,但支出的手续需要透明和民主,支出手续也应当有更多的各区域的住民代表来参加;第六,应当奉行公债不发行原则,并将它作为“和平、福利”的“宪法保障措施”来维持;第七,关于财政支出的一般形式,应当在大幅度削减军费的同时,调整各地区的“和平、福利”的法的支配;第八,在租税的征收方面,应当以应能负担原则和累进税的原理为基础,重新构建租税制度和租税体系。包含社会保险费、下水道公事负担金、公共保育负担金等也是宪法上的租税;第九,对于租税国家的租税用途和征收形式,纳税人应当加强监督。因此,作为准宪法的法律《纳税者权利基本法》和《纳税者宪章》的立法化,应当是现阶段需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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