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已在享受住房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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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0:04 辽沈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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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浏报道 据报道,建设部日前公布5项措施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其中涉及到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获悉,这些税收优惠辽宁已经执行几年时间了,只是从6月1日以后享受契税优惠的个人普通住房标准有些变化。 对于契税,省地税局的相关部门对此给予了相应的解释,辽宁省是从1999年8月1日起
该局财产与行为税处的相关人士谈及到土地增值税时表示,“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也是现行政策,辽宁省是从1999年8月1日开始执行的。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是从1999年开始执行的,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购房的,视新房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则从1994年就开始执行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