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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广泛争取和引进市外、国外各种项目和资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鼓励外来客商(指市外、国外、港澳台地区,下同)到我市进行投资,创办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加任何限制。
第二条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创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欢迎和支持外来客商利用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及承包、租赁经营。
第三条凡对我市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或自带专利入股合作的,给予技术转让费、服务费或进行利润分成,具体办法与企业商定。
第四条投资者需用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荒山、荒坡、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到我市投资新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福利、文物保护与开发、能源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支持新办项目建设。
第五条对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条件和标准,在城镇规划区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减缴20%;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市政府先行提供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合同三年内分期支付。
第六条境外客商到邓州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内外地客商到邓州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对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凡外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奖励引资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从第四年起,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投资者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外来客商投资对我市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可按嫁接改造后市财政新增地方收入的不同比例奖励外来投资者及有功人员,增幅在10—30%、30—50%、50%以上的,分别按新增地方收入的15%、20%、30%由市财政奖励给嫁接企业,并由嫁接企业奖励投资者及有功人员。
第九条对党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从上级争取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视其工作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外来客商投资创办的工业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外来投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前三年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工本费除外),后两年减半征收。之后,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额上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对无偿捐赠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福利事业者,可以命名、树碑立传或给予其它荣誉;对单独捐赠一个公共福利事业项目或学校者,可聘为该校(馆)名誉校(馆)长及名誉董事长,并授予邓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对社会团体及个人介绍引进国内外各界人士向我市无偿捐赠资金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及教育事业者,可向介绍单位及个人给予捐赠额1%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凡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所有手续一律在市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大厅办结。对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一般性事务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其它事务不超过5个工作日。境外投资者可委托市外经委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彻底清理和废止我市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及强制性服务收费项目。对于“四乱”人员除将乱收、乱罚和乱摊派的费用,限期由责任人和主要领导退还给当事人外,属于正式工作人员的,坚决实行“三停一学”(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停发奖金,自费到市委党校学习3-6个月);属于非正式工作人员的,坚决予以清退。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投资环境评比,对服务环境、经营环境、执法环境、收费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对综合评价排名前五位的乡镇办和部门予以表彰;对综合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和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出现“四乱”现象的执法执纪单位提出黄牌警告,并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为外来客商提供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咨询、项目编制打印和翻译服务,及时沟通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筹建和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对于外来客商投诉案件,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答复和解决有关问题,为外商投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对外来投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除全国、全省性统一检查外,其它检查一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检法司部门办案必须完善法律手续。
第十六条市政府制定和颁布《邓州市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对收费的项目、标准予以公布。所有涉及收费的部门,要根据企业情况,依照《收费目录》确定出年度收费数额,由市政府核准后,实行一次性集中收费。对社会公益性集资,按照企业自愿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摊派。对企业因不了解有关规定造成的一般性工作失误,有关部门纠正时,首次不得罚款,要以教育、规范和限期整改为主。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社团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比、表彰、赠与、赞助等活动。
第十八条对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核,由市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速从优办理。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招聘员工,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辞退、除名、开除员工。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企业可由市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保险事务代理;对于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和聘用的外地工作人员,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暂住证》,并享受常住居民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通讯等,有关部门要优质服务,并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和聘用工作人员及其眷属在我市住宿、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办理牌照,公安部门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除按国家、省、南阳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外,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邓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邓州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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