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确定合理的全流通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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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1:02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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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估值是所有方案设计和评估的基石 可以通过各种估值模型进行估算,得到公司股权的合理价值。公司股权价值的总量是公司基本面决定的,不会随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实施发生变化,送股、锁股或者扩股等方式实质上是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在股权价值中分配比率的调整。全流通方案的设计应该通过合理估值评估获得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以此为基础评估不同方案下
方案设计的另一个基点是对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应该支付对价的评估 对价的确定过程,实质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双方的博弈过程,非流通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有一个非流通股出让的心理底价(一般是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流通股东考量的是全流通前后自身所拥有股票流通市值的变化,由于历史原因,在公司中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投入比例,与其在股本中所占的比例是不一致的,流通股东倾向于要求通过股权分置解决方案,获得一个更合理的股东价值占有份额。 此外,就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性质上的差异而言,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流通股有流通权,非流通股没有流通权。而流通权是股票价值的一部分,根据测算,A股的平均流通权价值是流通股价值的30%左右,从这个角度看非流通股的合理价值,应该是对应流通股价值的70%,其获得流通权之后获得了价值增值,把这部分增值分配一部分给流通股东是应该也是必须的。当然,这部分增值也可以看做方案设计中,非流通股东可能愿意支付的对价的上陷,超过这一限度就是损害非流通股东利益。 从流通股东的角度来看,流通股的价值比对应的非流通股要多一个流通权 价值,现在非流通股要求变成与流通股一样有流通权,那公平的做法就是把流通股的流通权价值部分剥离,额外支付给流通股东,这样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所拥有的股票价值就一致了,同样可以流通就比较合理。因此,流通股东要求的对价下限就是所有流通股的流通权价值。 从两个角度确定公司的流通权对价 从两类股东历史投入的角度,评估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从而确定合理的两类股东在股东价值上应该占有的比例,做为方案实施后目标股东价值占有比例,从而确定对价,非流通股东对拥有的非流通股的心理价位,在计算中作为一个约束条件; 从流通权价值角度,用期权定价的方法,以非流通股东对拥有的非流通股的心理价位作为约束条件,评估流通股拥有的流通权价值和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后的总价值增加,确定非流通股应该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的上下限。再通过双方的协商,在其中取得一个合理的对价。 确定合理的全流通对价后,再按照不同的各种对价支付方式,就可以形成一系列可行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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