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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方案未过者加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4:01 上海证券报

    从首批四个试点公司看,无论是非流通股大股东还是保荐机构,都是花了力气的。方案未通过不应该遭到谴责而应给予鼓励,希望再接再厉拿出更好的方案。

    但从另一方面想,如果将来解决股权分置铺开,有的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未必自觉自愿,在制定方案时不够严肃认真。如果方案多次未获通过,不但加大了解决股权分置的成本,造成流通股股东的不满,还会影响整个解决股权分置的进程,因此有必
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来施压:(1)上市公司未解决股权分置不得再融资,包括增发、配股、发可转债及各种形式的债券。(2)上市公司未解决股权分置不得进行分配,特别不得送股和转增,因为送股和转增存在非流通股股东利用股权分置对自己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3)方案不是一次通过的,该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评先评优,管理层不得评先评优,管理层当年不得增加薪酬,还要适当降低薪酬。(4)第二次方案可改由流通股股东提出,上市公司应为流通股股东提出方案和形成方案提供便利。(5)方案未通过,不得支取保荐费,方案通过所需次数越多,保荐费用应当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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